法治在线
权益纷争
点击链接被盗刷,银行是否担责文/秦风
银行卡被盗刷
马进在青海省西宁市经商,他是某银行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马进开车时看到一则短信,内容是“您的车辆有闯红灯违章记录,请点击查看”。见此,马进点击了短信链接,里面的内容是下载查询交通违章的App,马进没有立即下载,到达目的地忙着与客户沟通,也就忘记了此事。
数天后,马进收到某银行发来的短信,称其借记卡存在连续消费的情况,发生4笔B2C形式的交易,金额共计4998元,疑似被人盗刷。马进遂致电某银行客服询问,情况得以证实。马进问:“什么是B2C形式?”客服告知,B2C是指电子商务模式,其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通俗的说法就是网购。马
进觉得奇怪,其并未开通网银和
手机银行功能,怎么可能发生网
络支付呢?
马进又到某银行询问,该行
建议他立即将借记卡挂失,并前
往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派出所报
警。马进在向民警描述案情过程
中,手机上又连续发来了被消费
的短信。
庭审期间,马进提交了派出所受案回执、被盗刷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其借记卡被盗刷前在某银行开户,且并未开通网银,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某银行负有监管与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
马进诉称,虽然短信的链接系受害人自行点击,但当今社会,法院开庭的传票、应诉通知书都需要点击链接进行查看,因此点链接并不会必然导致存款被盗刷,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只能说明某银行监管不力。况且自己仅仅点击了链接,并未提供、输入支付密码,根据银行卡交易原则,交易均需要提供卡号、输入密码才可以完成,没有证据表明马进存在输入卡号和支付密码的情形。
某银行辩称,首先,马进的银行卡被盗刷已过了5年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商业银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但是,本案属于非法短信链接植入病毒而导致客户信息被泄露,资金被盗刷,是基于不法分子的而导致的客户资金受损。同时,储户资金安全保护义务是储蓄合同双方的义务,
点击短信链接之后,储户的银行卡接连被盗刷。于是,储户状
告某银行监管不力。那么,储户自行点击不明链接造成损失,银行该不该
担责呢?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历时5年,马进依据被盗刷银行卡交
易流水清单,数十次与某银行交涉,直至
2021年,某银行出具了上级银行的书面
答复函,告知马进的诉求涉及网上无卡交
易,即消费者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
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
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或消费,银行卡
号、密码等均由持卡人自行控制。马进系
自行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信息资料被泄露
引发盗刷,应自负责任。
请求被驳回
2021年10月,马进起诉到西宁市城
东区人民法院,他主张某银行支付其被盗
刷款4998元,并承担利息1353元及维权
损失费3000元,共计9351元。
银行卡被盗刷风险应引起重视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
2023年第9期
而不是单方义务。马进同样负有妥善保管
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在银行管
理范围外合理注意用卡环境的义务。马进
的银行卡信息泄露,是其未尽到保护义务
造成的情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不
负有对储户密码的保护义务,只有对密码
验证识别的义务。在网上无卡交易的环境
中,即使是非本人输入的密码,银行按照
视同本人交易的规则,允许交易的发生。
某银行还当庭提交了马进开户时签
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其中第
三条第六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
黑客攻击、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网络拥
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
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
致储户未收到或者延迟收到银行发出的与
交易有关的认证信息,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以此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免责事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
效问题,某银行主张马进的起诉已过诉讼
时效,因为盗刷的事实发生在5年前,但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存款本金
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某银行的抗辩意见于法无
据,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为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
纠纷,网上无卡交易指消费者是通过电
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
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
账或消费,银行卡号、密码等均由持卡人
自行控制。马进点击不明链接,导致信息
资料被泄露引发盗刷,应自行承担责任。
2021年12月30日,西宁市城东区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进的诉讼请求。
按比例担责
马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
储户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拨打银行,把银行卡先冻结;
第二,迅速持卡到发卡银行证明卡片真伪,拍照或录像。为以后与银行发生争执保留证据;第三,携带银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报案;第四,如果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话,上网打印消费记录,如果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可以去银行打印对账单;第五,去银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提起民事诉讼。
审法庭上,马进提出,据《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出现网络盗刷交
易的,发卡行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某银
行主张网络盗刷交易为马进自主泄露、输
入密码所致,对此应举证说明,并提供相
应的交易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
据,证明网络交易系马进本人操作。一审
法院举证责任倒置,划分责任错误。
针对马进的上诉意见,某银行辩称,
马进点击非法短信链接,导致个人信息及
密码等重要信息被泄露,对于是否其本人
输入密码并非银行保护的义务范围。此
外,银行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有基本的前
提,就是储户不存在可归责的事由。即对
于非开户银行提供的信息应当由持卡人
自行识别,这是对持卡人自身防范风险
的要求,而该识别责任不在于某银行。
二审法院梳理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
为,某银行应否对马进银行卡内被盗刷资
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评
判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
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侵犯。”马进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将
款项存入该账户,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储
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
卡行,其系银行卡加密技术、设备和操作
平台的提供者,网络交易的参与方,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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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强的资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也具备
足够的实力和相应的制度进行风险预测
和预防,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确保
怎么查询银行卡余额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
以使用,从而确保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
本案中,在马进持有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
银、手机银行功能的情况下,银行卡内资
金被盗刷,某银行未尽到交易安全保障
义务,未能准确识别网络交易的真伪,对
于马进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一定过错;其
次,马进点击不明短信链接后,未能识别
短信链接的真伪,致使个人信息可能被泄
露,马进对于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亦存在
一定过错,其自身也应对银行卡内资金被
盗刷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对马进银
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均应承担责任。
对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二审法院
酌定马进和某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
某银行应当就其承担责任的部分向马进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马进主张被盗刷存
款本金4998元,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
马进主张的利息损失,亦属于被盗刷后
产生的损失,但马进的卡内资金为活期存
款,故马进本息损失合计5096.88元。
2022年7月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落槌,某银行向马进赔偿本息损
失2548.44元。据悉2022年9月,赔偿款
执行到位。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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