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基础理论知识
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2009224日)
一、公务员基础理论知识
(一)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四)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主要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分类管理原则。
(五)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
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1、职位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职务设置。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10个层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8个。
3、级别设置。公务员的级别共27级。
(七)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凡进必考。
考试录用程序包括申报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八)公务员考核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原则、领导与众相结合原则。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九)公务员职务任免
职务任用方式主要为两种:委任制和聘任制。
职务任免的原则有:职位空缺原则、一人一职原则、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原则。
委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1)被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调入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原因应当予以任职的。
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六种情形:因转换职位离职的;任期已满,不再连任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的。
(十)公务员职务升降
公务员职务的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职务晋升,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任职经历和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其中越级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
(十一)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其中,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公务员惩戒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十三)公务员培训
国家规定:领导成员每五年或者每届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领导成员之外的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能力建设。
培训种类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四种。
公务员培训状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十四)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回避种类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四)回避程序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十五)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
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原则: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正常增资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动和国家财政能力,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工资结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福利水平与项目: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保险种类: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
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工资福利保险的规范: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六)公务员辞职辞退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与条件: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辞去公职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情况。
辞退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公务员有5种情形的予以辞退。
4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四)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要求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十七)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退休的方式:“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
退休后的待遇和管理: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待遇、政治待遇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
(十八)公务员申诉控告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8项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复核申请——接受复核申请——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诉。
申诉控告中的责任: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十九)公务员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的范围: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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