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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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机构的安全稳定运营,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民营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国有、民营银行机构。
第三条 银行机构的治安综合治理任务包括:维护营业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客户利益,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
第二章 银行机构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 银行机构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关键环节和岗位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防范。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安保人员,制定职责清晰、操作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实行24小时巡查、监控、巡视等日常运营保障工作。
第六条 银行机构应当定期派遣员工参加消防、应急处理等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章 银行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
第七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性化的服务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银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追溯、资金流向监管等制度。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拒绝或终止任何嫌疑人、被告人或刑事犯罪被害人的银行服务。
第四章 银行机构的反工作
第十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反工作流程,对可疑交
易及时发现、甄别、处置。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应当对新客户进行全面的KYC(了解客户)调查,并对客户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审核。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反监管和打击力度。
第五章 银行机构的安全宣传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安全提示和风险提示,提供保密安全、防骗防伪、密码安全等方面的建议。
第六章 银行机构的合作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保安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
护金融安全和治安稳定。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不断提高治安综合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市公安机关和银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拥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需要完善、补充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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