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4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疫情波及我州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州在内多个县(市)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州,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州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4)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州,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州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发生肺鼠疫、肺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州所在城市即临夏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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