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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 号】桂政发[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9〕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应对处置职责,建立有效应对复杂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现提出组成工作方案。
  一、自治区应急委的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
  自治区应急委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相关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相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自治区农垦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外办、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
兽医局、信息产业局、侨办、法制办、金融办、宗教局、物价局、供销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广西博览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新华社广西分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南宁海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自治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等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区直中直部门和单位。原则上,成员单位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中直驻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党委相关部门和驻桂部队的分管负责人为自治区应急委成员。
  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
  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区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区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  3.发生特别严重、特大范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应急委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区经常发生或发生几率较大,应对处置工作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必须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18个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自治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
  (一)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洪涝(山洪)、干旱和台风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农垦局、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广电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产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自治区红十字会、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
  (二)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海啸、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国土资源、海洋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农垦局、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自治区红十字会、南宁铁路局。
  (三)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雷电、冰雹、低温冰冻、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和协调气象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农垦局、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林业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自治区红十字会、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四)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林业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农垦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公安厅消防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等部门和单位。
  (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和协调地震工
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外办、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粮食局,通信管理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自治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六)自治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政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抗灾救灾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外办、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保监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自治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南宁铁路局。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事故和火灾的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农垦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交管局、消防局)、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产业局、法制办、新闻办、供销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气象局、地震局,广西保监局、广西海事局、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监办,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团区委、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八)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广西沿海及内河水域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和海难事故的搜寻救助,以及船舶大面积污染海(水)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负责交通工作的
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广西海事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公安厅(边防总队)、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外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台办、港澳办、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广西海事局、南宁海关、广西保监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九)自治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农垦局、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产业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南宁海关、广西海事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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