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协调,本条例规定了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职责、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适用于本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工作。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责任制,推行终身责任制和预算制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合理、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人口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利,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按照建档立卡、分类管理、服务一体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学合理引导生育。
    第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妇及未成年人。
    第六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和奖励与处罚制度。对于没有配合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市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计划生育;
    (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重视女性健康;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尊重自愿原则;
    (四)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
二胎产假    (五)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多种方式,鼓励农村二胎。
    第四章 具体措施
    第八条 本市应当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推进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宣传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技术体系。
    第九条 本市应当建立完整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夫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生活服务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大儿童福利、妇女福利和老年人保障力度,特别是女性和无配偶老年人的保障。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推广计划生育区域内产假、措施及特别支持奖励等惠民政策,鼓励计划生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政治、法律、经济等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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