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研究概述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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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丧礼俗的研究较以往大有改观。相当数量的学术论著对其沿革损益、民族地域间差异及与当时社会变迁、思想文化走向等问题从横纵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对当时诸如世族身份内婚制、厚葬薄葬等传统论题的重新阐述,也有从社会史角度对以往久被忽视的社会非统治阶层的若干婚丧习俗,诸如早婚、“招魂葬”等问题的探微发凡。就研究方法而言,既有对历史文献的爬梳钩稽,也有对社会学、考古学等学科相关理论及成果的自觉鉴借。这一切无疑将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坚实的基础。
  魏晋南北朝 婚丧 礼俗
  礼俗是中国古代社会调节与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礼制被视为封建残余,学术界对其研究十分薄弱。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历来被视作是“礼崩乐坏”
的黑暗时代,因而此现象尤为突出。民初以来,学者们尽管对这一时期的政治史、经济史乃至思想文化史方面的研究皆有深入发展,而对于礼制之研究,尤其是对婚丧礼俗的研究鲜有涉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状况大有改观,这主要表现为大量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的著作、论文的涌现。仅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涉及此课题的学术专著多达20余部,此外尚有大约80余篇学术论文刊载于国内各种学术刊物上。现据笔者对这一时期研究状况的初步了解扼要综述如下。
一 婚姻礼俗
  (一)身份内婚制研究
  身份内婚制,又称门第婚,是与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种婚姻制度,它与仕宦是支撑门阀世族社会地位的两大支柱。因而,随着对这一时期世家大族研究的深入,对身份内婚制的研究从横纵两个方面皆取得显著成果。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着身份内婚制婚姻发生的原因、发展历程、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等问题来进行论述。
  身份内婚制发生的原因。目前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共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并不断强化
的门阀政治制度是身份内婚制之所以产生并赖以长期延续的根本原因。在门阀制度下,高门大族借助于彼此之间的婚媾来维持血统的纯洁,保持其社会特权地位不受庶族寒门的侵犯,巩固彼此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在政治上的利害关系,它带有一股浓厚的政治互利彩,并且被视为是一种约定俗成、“天经地义”的社会习俗风尚为社会各阶层默认、遵循。
  不少研究者指出:身份内婚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将其视为凝固不变的观点不符合当时实际状况。日本学者中村圭尔先生亦认为:南朝社会各阶层互为封闭性婚姻圈,但在两个相互接近的婚姻圈边缘时会发生“交叉”现象。南朝社会身份内婚制婚姻经历了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的发展过程:三国西晋时期可视为其萌芽时期,其特征是士庶不婚的界限尚不十分严格,世家大族仍以德行、风标、玄谈等作为取舍的主要标准;东晋时期严格流品,门阀政治的完全确立,门第观念在婚媾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学术界在对世族身份内婚制开始衰落的时间界定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吴成国认为,南朝刘宋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衰微,世族身份内婚制模式开始被突破,其标志是这一时期门阀世族与出身寒微的皇室之间“国婚”数量激增,这一特殊现象与东晋时期的国婚鲜见形成鲜明对比,由此反映出由东晋时期的门阀政治向南朝时期的皇权政治过渡的历史轨迹。王铿则认为,南朝宋齐时期出现的士庶通婚虽不是普遍现象,但毕竟是对“士庶不婚”婚制的突破,标志着士庶间界限开
始趋向模糊、淡化。也有研究者认为,南朝初期,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延续及世家大族根深蒂固的社会地位,身份内婚制基本得到了维持,国婚数量的增多虽与东晋时期国婚罕见形成鲜明对比,也确实反映了世族当时社会地位开始低落,但其仍能与皇室联姻这一现象本身就可反映出,当时其政治势力仍不容忽视。梁陈之际,由于南方土豪的兴起,侨姓世族社会地位的进一步低落,国婚数量开始剧减,侨、吴身份内婚制才逐渐解体。易图强根据数量统计分析的结果指出,南朝时期士庶通婚现象仍属罕见的特例,它并未改变身份内婚制婚姻的主流地位,门第依然是门阀世族间相互婚媾的首要或唯一标准。
  以往对十六国北朝时期少数民族政权中汉族世族这一特殊体的婚姻状况缺乏详细的研究,近年来研究者开始关注到这一问题,刘幼生、刘驰撰文指出: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汉族世族与南方的世族一致,同样实行严格的身份内婚制。以北魏孝文帝改革为界限,这之前汉族世族婚媾重视门第族望,拒绝与寒门及少数族统治集团联姻。之后,的少数族统治集团加入汉族世族的婚姻圈,并以婚媾为纽带,形成一个稳定的胡汉统治集团,这是北方汉族世族势力鼎盛时期。北魏分裂后,出身寒微的胡汉统治阶层凭借权势进入汉族世族婚姻圈,士庶不婚的界限被突破,身份内婚制开始解体。
  对于影响身份内婚制婚姻的因素,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政治、经济因素是决定性的因素。世族婚姻的每一个环节都以获取政治、经济最大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地域观念、个人德行、宗教等因素亦受到研究者的关注。吴成国、宋晓梅分别通过对东晋南朝侨吴世族之间、麴氏高昌张氏婚媾的研究,探究了地域观念的影响,提出以地域观念为出发点,以婚姻为纽带形成的地域集团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用来巩固彼此之间权力利益的重要手段。不过,这种地域观念的影响是随时间的不断推移而逐渐减弱的。叶妙娜通过对以陈郡谢氏为代表的侨姓实足婚姻的考察,认为宗教对谢氏与其他世族之间婚媾亦具有影响,王连儒则认为世家大族之间即使宗教信仰不同也有联姻的情况,两个家庭能否联姻,主要还是取决于彼此之间婚姻伦常、政治地位及政见的异同。在士庶不婚尚不严格时,个人德行容止在婚媾标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永嘉乱后,随着门阀政治制度的完全确立,个人因素被逐渐排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消歇,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对于身份内婚制的影响,目前史学界大多围绕维持世族政治经济特权、保持血统纯粹;激化世族庶族矛盾;婚姻重叠造成亚血缘婚姻、逆缘婚现象普遍,从而造成世族素质的降低等方面展开论述。另外,其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方面的贡献亦不容抹杀,如谱牒学的盛行,就是其显著体现之一。
  对于魏晋时期的非身份内婚制婚姻,薛瑞泽等指出:三国时期虽出现了东晋南北朝时期门阀身份内婚制婚姻的萌芽,但两汉时期的政治性婚姻仍延续不衰,其表现为各统治集团内部借助婚姻来强化集团内部凝聚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婚姻形式可衍变成军事婚姻,具有不平等、多变的特点,带有浓厚的政治、地域彩。
  (二)民族间婚姻的研究
  民族的迁徙与融合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因而对当时民族间婚姻关系的研究就成为研究当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对统治阶层,即对少数族统治集团之间及其与汉族世族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探讨的阶段,对于其他社会阶层则由于史料的缺乏而较少涉及。就目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北魏皇室,特别是对宗室女性的婚姻研究比较深入。施光明、谢宝富通过对北魏宗室女性婚姻前后两个阶段特征的分析,认为:北魏前期与柔然、吐谷浑等邻近的强大部族政权联姻较多,可视其为历史上和亲政策的延续,也是黄河流域各民族融合的反映。后期则主要与本部族及汉族世族联姻,多遵循“十姓不婚”的婚俗,以家族门资为主要标准。北魏分裂后,东、西魏,北齐、北周宗室女性则多与北方少数族政权及本国的军功集团联姻,与汉族世
族则较少,具有浓厚的政治功利彩,是拓拔氏政权及北齐北周政治利益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和亲是历史上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从目前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和亲研究状况来看仍显不足。崔明德、李新论等对这一时期有关和亲的特点、作用进行了建设性的分析、研究。崔明德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认为,三国两晋时期汉族与少数族政权之间和亲事例极为罕见;北朝时期和亲则多属于结交军事同盟性质,北魏分裂后尤为明显。
  (三)婚姻礼制与习俗
二十大开始时间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古礼中婚姻成立所必需的基本程序,称为“六礼”。由于以往将魏晋南北朝视为“礼崩乐坏”时期,故对其缺乏研究。近年来的研究结果表明:婚姻“六礼”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官方颁行的婚礼正统模式,即使是仍处于由原始游牧阶段向农耕定居阶段过渡的一些北方少数族政权也积极提倡这一模式。东晋成帝、穆帝时期制定的婚姻“六礼”版文就明确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力图维护传统婚姻礼制的意图。这一时期婚姻礼制的特点是:由国家规定,具有严格的等级性;以传统“六礼”为依据,不离礼经轨道;婚礼的演变反映了当时我国民族婚姻文化融合的趋势。吴成国从横、纵两方面对东晋
南朝时期由于经济社会等因素造成的婚姻礼俗地区不平衡现象进行了研究。将东晋南朝统治区域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四个区域:吴会、荆襄地区由于经济发达,在承继东汉婚姻礼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之;京口、建康、豫章地区作为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婚姻礼制走在时代前列,门阀世族婚姻逐渐解体,由封闭趋向于开放;淮南地区由于受南北民族战争及随之流传而来的少数族婚俗影响,婚姻礼制拓展较为缓慢;岭南、闽中地区,开发较晚,只是由于国家的倡导,婚姻礼制还处于萌芽状态,尚遗留有大量原始婚姻习俗。
  对这一时期的婚姻习俗的研究主要分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总体上对汉族及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及其交互影响进行研究。北方少数民族虽逐渐仿效汉民族的婚姻模式,但仍带有鲜明的民族特及大量原始婚姻习俗残留,如血缘婚、逆缘婚等婚姻形式大量存在;南方汉族婚媾则大多重视门第。指腹婚、冥婚等陋俗在相对开发的环境中仍顽强存在,早婚、再婚现象普遍,婚嫁相对自由,婚姻观念对社会各阶层的束缚较其他时期相对松弛。一是对少数民族进行个案研究。王晓卫对鲜卑族(这里指广义上的概念,即包括鲜卑化的其他部族、人民)婚姻习俗进行研究,认为,鲜卑族在进入中原前后时期尚保留有大量原始婚姻习俗,如婚、血缘异辈婚等。婚姻观念相对开放、自由,是原始氏族游牧经济生活在婚
姻文化观念上的反映,带有粗豪的游牧民族气息。东西魏分裂之际,由于北方尚未受影响的鲜卑族的大量涌入,原始婚姻习俗在某种程度上又有所回复,但这是昙花一现,不久便随着各民族融合的加快而趋向式威。朱大渭等高度评价了鲜卑历史上两次婚姻制度改革的积极进步意义,认为:北魏初期,汉族士人,特别是高门世族与拓拔鲜卑贵族通婚记载寥寥,恐与其同姓相婚的陋俗有关。孝文帝改革取消这种陋俗后始有改观。西魏北周继承并深化了有关婚姻制度的改革,以法令形式对存在争议的“内外之婚”作出明确的禁绝。这两次改革对于泯灭鲜卑、汉民族之间界限、促进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婚姻史上一大进步。此外,杨铭、虞明英还分别探讨了氐族及新疆塔里木盆地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等有关问题。
  (四)早婚再婚及贞节观念的研究
  早婚、再婚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早婚婚龄的考证、早婚再婚盛行的原因两方面,兹一一列举说明。
  薛瑞泽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男女婚龄呈下降趋势。三国时期男子婚龄大致在15—17岁,女子婚龄平均约在17岁左右,早婚婚龄约在13岁,与汉末无多大差异;西晋时期男子
婚龄平均为15岁,比女子约小2—3岁,女子婚龄约为13—16岁,童婚现象增加;南朝女子婚龄约为12—13岁,相比较而言,男子约小3—4岁;北朝女子婚龄与南朝基本一致,约为13岁,男子较南朝高,与女子婚龄基本接近。谢宝富认为,薛文仅依据十余例婚姻而得出的结论值得商榷。谢文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早婚、晚婚现象皆有,但据计量分析,北朝男子婚龄一般在15岁,女子婚龄约为13—14岁,而实际生活中低于或高于这个年龄成婚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梁满仓则提出婚龄中轴线的观点,即男子婚龄平均约为15—16岁,女子约为13—14岁,其它婚龄则依此中轴线而上下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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