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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12.20
【文 号】银办发[2011]244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0日 银办发[2011]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国债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 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总库国债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债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国债业务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二)丰富国债品种,优化投资者结构,维护国债投资者权益。
  (三)与财政部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储蓄国债承销团,组织储蓄国债承销团检查、考评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五)组织开展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统计工作,编制国债统计报表。
  (六)组织开展国债宣传、培训与反假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债调查研究和国债信息反映工作。
  (八)开发、运行维护国债业务管理系统,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九)指导、检查、考评分库的国债管理工作。
  (十)配合财政部相关部门,指导分库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其他国债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库国债管理职责:
  (一)根据总库国债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辖区国债工作制度,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国债发行、兑付工作,维护国债市场秩序,加强国债市场建设。
  (三)组织开展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负责反假、销毁工作,防范国债资金风险。
  (四)组织开展国债统计和调查研究,编报统计报表,完成调研任务。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国债宣传、培训,受理并妥善处理国债投资者投诉。
  (六)指导、检查、考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的国债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国债业务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八)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制度,配合地方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
  (九)指导、检查、考评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
  (十)完成总库交办的其他国债工作任务,及时反映本辖区国债业务情况。
第三章 储蓄国债承销团管理
  第十一条 总库与财政部相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有关规定,发布组建通知,受理申请,共同审批,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总库与财政部相关部门根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有关规定,共同受理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国债发行需要增补新成员。
  第十三条 总库与财政部相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有关规定、国债发行、兑付文件及其他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对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库负责本辖区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并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开展对本辖区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的考核评比。
  总库与财政部相关部门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国债承销团成员承销比例,并作为国债承销团成员准入、退出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国债质押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对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凭证式国债
  第十六条 国库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做好国债宣传、培训工作。
第四章 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
  第十七条 总库配合财政部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国债发行计划,商定各期国债发行条件,组织国债发行,创新国债品种和发行方式。
  分库按照总库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本辖区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拓展国债市场,做好各项国债发行工作。
  第十八条 总库根据国债发行、兑付文件规定,做好国债发行款缴库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九条 国库应根据国债兑付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本辖区国债兑付工作,办理或组织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
  第二十条 国库应根据无记名国债及收款单兑付操作规程等规定,做好无记名国债及收款单兑付账务核对和清理销毁工作,做到利息计算准确、兑付手续严密、账实、账表、账账核对相符、组织管理有序。
  第二十一条 国库应根据国债发行、兑付文件及反假有关规定,组织并做好本辖区国债反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库应联合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及时反映、上报国债发行、兑付信息,并根据需要开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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