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修订)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1)
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
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5)
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
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
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4)
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20)
凭证式国债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21)
第十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
保证供应。
第八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重要单证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同进同出,严禁单人操作。
第十条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人员不得持有业务公章或相关的业务印章。非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营销人员不得发售和签发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一条重要单证的种类、规格由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总行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若分行开发新业务需用新重要单证时,应提出详细需求,由相关部门对所设计的重要单证样式进行初次审查,确保重要单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在二级分行内部初次审查通过的重要单证样式需报一级分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上报总行,由总行对各分行上报的需求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新单证的发行。
第十三条重要单证按顺序编号,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销号控制(空白银行卡除外)。
第十四条重要单证的请领、发放、流程和路线以及有关技术指标属银行内部秘密,严禁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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