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知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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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债?
答:国债是以各国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府的财政部)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
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行为。反映了国
家与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为什么称国债为“金边债券”?
答:最早把发行国债作为筹集财政资金手段的国家是英国,当时英格兰银行代表英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四边为金黄,以便
与其他债券相区别,故称“金边债券”。不过,国债被称为金边
债券的原因并不仅限于此,更是因为其固有的特性,即安全性
高、流动性强、收益稳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等。
3.国债是如何分类的?
答:依据不同的标准,国债可分为:按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按流通与否可分为可转让国债和
不可转让国债;按举债方式可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
债;按发行区域可分为国内国债和国外国债;按国债形态可分
为实物国债和记账国债。
4.我国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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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有:凭证式国债、凭证式
国债(电子记账品种)、交易所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记账式国
债。
5.什么是记账式国债?
答: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
账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
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
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
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6.什么是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有哪些主要优点?
答:凭证式国债是指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
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主要面向城乡
居民个人及社会其他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
与其他金融投资产品相比,其主要优点如下:一是信用等
级高,安全性好。凭证式国债是凭国家信用发行的公债,到期由
财政部还本付息,其信用等级最高,几乎没有信用风险;二是
变现灵活,流动性好。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随时到
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现金,还能根据投资人实际持有天数和相
应的利率档次获取利息,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到原购买银行办
理质押贷款;三是利息免税,收益性好。凭证式国债利率固定,
免缴利息收入所得税,到期实际收益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
款的税后收益;四是发售网点多,购买方便。全国有4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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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销机构近8万个营业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销售和兑付业务,大部分城乡居民可以就近购买凭证式国债。此外,凭证式国债是
记名国债,如不慎遗失,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7.凭证式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品种)的主要区别
是什么?
答: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购买程序不同。前者需要投资
者直接利用柜台申请、电话系统或互联网系统购买,后者需要投资者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填写相关的购买申请。二是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前者债权记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后者由承办银行总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电子记账式记录债权。三是承销机构不同。前者由各类商业银行债权组成的40家左右的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组成;后者目前仅由工、农、中、建4家承办银行代销。四是到期兑付方式不同。前者到期时须由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计利息;后者由承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得本金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
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五是承销方式不同。前者主要采用由承销团成员包销的方式发行;后者主要采取代销方式发行。
8.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是如何计息的?
答:发行期过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对未售完(但已缴款入库)或持券人提前兑付部分,仍可在其承销额度内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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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面值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根据购买人
的实际持有天数,按提前兑取的相应利率档次计算利息。
凭证式国债9.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手续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投资者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需要按兑取本金缴纳手续费。2001年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提前兑取手续费为提前兑付国债本金的2‰;自2002年起,凭证式国债提前兑付手续费按提前兑付国债本金的1‰计付。
10.凭证式国债的变现渠道有哪些?
答:凭证式国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变现:一是持有到期后进行兑付,按票面利率获取利息;二是提前兑付,并按投资者
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获取利息,同时,按兑取本金
数额的1‰缴纳手续费。
11.什么是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可办理本行发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质押贷款数额不应超过质押债券面值的90%。
12.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品”是什么?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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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13.如何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借
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14.如何使用他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他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须以书面的形式征得债券所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5.使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借款期
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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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凭证式国债为依据确定贷款期限。
16.如何处理质押贷款逾期的凭证式国债?
答: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规定的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质押贷款逾期的凭证式国债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17.投资人如何购买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品种)?
答:个人投资者要购买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品种),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承办银行网点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债权登记。同时,应在承办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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