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预算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区财政局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基本任务: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二)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我区预算会计工作。
  第五条  总预算会计业务应以加强预算约束与监督制衡机制为目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规范会计工作流程,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  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和财政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财政性资金由预算部门统一核算的原则。预算部门负责对各项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与相关会计事项处理,不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各项财政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不负责资金核算及相关会计事项。
                  第二章 总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岗位设置按照总预算会计的职责,设置会计主管、预算核销、拨款、复核、记帐、会计制度管理等岗位。原则上预算核销、拨款、记帐工作,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不得兼任。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也要按职责分工,指派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岗位职责:会计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和领导总预算会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资金需求的矛盾;协调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
银行及国库的工作。
  预算核销是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退库申请进行预算审查、核销、登记,定期与有关业务部门核对预算,与记帐人员核对帐务。
  预算拨款是按核销登记后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和借款单开具"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复核后的凭证送交银行。
  记帐是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定期对帐、结帐,并编报会计报表。
  会计复核是对"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等会计凭证及其他总预算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并负责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
  会计制度管理负责搜集、整理会计制度信息;制定和组织实施预算会计有关制度、办法;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本市各级总预算会计工作和检查、辅导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等。
  第十条  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第三章  总预算会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基本程序:各业务部门在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或退付时,应由会计核销人员将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及有关附件进行审查和核销登记。核销人员签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拨款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及附件交由拨款人员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会计复核人员核对后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后,由拨款人员将单据送交银行。记帐人员根据银行回单做相应帐务处理,并定期编报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预算核销工作由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各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预算核销工作。
  预算核销人员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拨款、退库及借款申请,与已批准的政府预算所确定的预算科目、单位、金额、用途及有关附件进行预算审核。
  对于预算科目、单位、用途与预算一致,申请手续齐备的,核销人员接单签章,进行核销登记。对于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和退库,及手续不完备的,核销人员应及时退回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人员根据预算核销人员转来的手续齐全的拨款、退库通知单及附件,据实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同时,在办理拨款、退库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项拨款均应有财政部门正式批复文件,凡无正式文件的,应由主管局长签字后
方可办理。
  (二)财政拨款拨付到主管会计单位。凡因特殊情况需要拨付到非主管会计单位和非预算单位的,应附有关文件并由主管领导批准签章后方可办理。
  (三)所有拨款或退库资金均应拨付或退付到单位在财政登记备案的银行帐户中,凡未办理"拨款帐户存根"的单位,一律不予拨付。
  (四)预算部门应随时办理各种拨款和退库手续,各项拨款及退库均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办理完毕。其中:正常经费根据年度预算按月等额拨付,于每月二十日前集中一次性办理;专项拨款应视国库存款情况,原则上应于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会计复核
    (一)对拨款及退库凭证的复核。复核人员负责将"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与各业务部门开具的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及借款单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有:"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是否与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及借款单的金额、用途一致;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时是否有涂抹、更改的问题,大、小写金额的书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等。复核无误后在拨款、收入退库通知单和有关附件上加盖付讫章,并在"预算拨款凭证"的第一、二联上加盖总预算会计印鉴,之后转由专人送交银行。凭证式国债
  (二)对其他会计事项的复核。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恰当,会计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帐凭证的填制是否准确、完整,会计帐务的登记与结转是否准确无误等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复核人员应对记帐凭证的录入是否正确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五条  会计记帐人员根据银行盖章的回单进行相应帐务处理,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会计记帐人员应及时与国库和各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会计核销人员应于每月月终三日内与有关业务部门和记帐人员核对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总预算会计应按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按照预算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管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预算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经登帐的记帐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进行帐务更正。
  记帐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帐簿的管理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并对主要会计帐簿中未能记载的事项,增设辅助性帐簿进行补充登记,以备查考。
  会计帐簿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凡使用活页式帐页的,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启用新帐簿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帐簿目录",附于帐簿扉页上。
  会计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手工记帐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在登记收入负数和划线、改错、冲帐时应使用红墨水。帐簿不得随意改动,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各种帐簿应按日清月结的原则进行结帐,结出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管理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与格式,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财政收支旬报和月报,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
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定期报告财政资金运行状况。财政存款余额每周报告一次,上下级财政的资金往来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往来款项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五章  银行开户与资金调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开户:各项财政资金应一律由预算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凡需在银行开立专项资金帐户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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