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聊城旅游***********
原告:杨河军,*,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容,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剑竹纸制品厂,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新城海村。
经营者:郭春彦,*,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杨河军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剑竹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剑竹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河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剑竹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389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到被告处打工,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一直到2018年10月份公司经营不善,原告即离职,离职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300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剑竹制品厂经营者郭春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合军现金一万三千元整(13000元)”。2019年6月份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被告陆续分多次以卫生纸抵债,经结算共抵顶工资4611元,尚欠8389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剑竹制品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2018年10月29日,被告剑竹制品厂的经营者郭春彦(系个人经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合军(即杨河军)现金一万三千元整(13000元)剑竹制品厂”。后该条上还增加:“卫生纸合计陆佰捌拾元整(¥680元)22年4月18日。”综上,2019年6月份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被告陆续分多次以卫生纸抵债,共抵顶工资4611元,尚欠8389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一审举证、质证
、答辩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被告出具欠条、抵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389元未付。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及时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838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剑竹纸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河军剩余工资8389元(以经营者郭春彦的个人财产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剑竹纸制品厂(以经营者郭春彦的个人财产承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丽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