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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陕西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及在本省备案的外省新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国家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四条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质量管理监督、外省企业入陕销售、安装人防防护设备的,应当到陕西省人防办办理备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的资质年检管理工作,具体年检工作由陕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发布工作,具体由陕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实施。
第五条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行政执法检查;
企业年检(三)负责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认定证书和未备案企业的防护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已
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人防办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资质年检管理,企业所在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年检。其年检的日期、内容、程序是:
(一)年检日期:每年10月下旬。各生产企业须将《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六份)和相关资料于10月中旬上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内容: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质检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1、执行国家文件及相关规定情况;
2、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3、产品出厂验收合格率评定;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评定;
5、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估;
6、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复检资料;
7、企业送检材料真实性检查;
8、企业财务状况情况。
(二)基本程序:
1、定点企业报送年检材料;
2、按年检内容对企业从业能力、产品质量组织检查;
3、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年检材料汇总,对产品出厂验收合格率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评定,结合平时“双随机一公开”和市级人防办监管情况,提出年检意见,报省人防办;
4、年检合格企业,省人防办在年检登记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反馈年检审批表;
5、对年检不合格企业下达意见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建议国家人防办取消定点生产和安装资质。
第九条变更。更改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所有制形式,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资格认定证书。
更换资格认定证书时,由企业向省人防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审查确认后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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