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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公布日期】2010.05.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
正文
企业年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投资联合年检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一)年检时间
  从2010年开始,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固定的年检工作时间。
  (二)年检对象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我市境内投资主体(不含中央企业)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企业(包括未经核准的企业,但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自2010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市商务部门评分(满分60)
  1.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市商务委核准或备案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企业各项人员
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4)是否遵守《北京市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满分5分)。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1)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2)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2.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登记、核销手续。凡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核销手续
的,得5分;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得0分。
  3.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凡填写完全一致的,得10分;有任何不一致的得0分。
  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的批准手续。凡为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经过外汇局批准的,得5分;未经批准的,得0分。
  5.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凡按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的,得10分;未按照外汇局规定进行备案的,得0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凡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5分;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0分。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准备年检材料
  1.每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v)合作司子站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网站(v)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v)下载《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市商务委,另一份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v)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录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具体操作办法可查询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
  (二)境内投资主体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审验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
点对该项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市商务委,其余材料留存。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审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根据本通告年检内容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2.将上述评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中加盖公章。
  3.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其它说明
  (一)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告等形式,广泛告知属地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年检,并建立属地境内投资主体名录。
  (二)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三)境内投资主体申请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四)受理地点
  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处(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05室):63978922
  2.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一楼办公大厅7号窗口(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85163144;市商务委外经处联系人:张成成 电话:85163172 传真:85163143;窗口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特此通告。
  附件:年检报告书(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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