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7.06
中文数字字母乱码2020
施行日期
2021.08.01
文号
拍一拍功能在哪里设置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主题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效力等级
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深圳经济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婴儿奶粉品牌排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四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市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通过委托银行托收等方式完成。
小学三年级语文总结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
  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申报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下限的,随缴费基数下限的调整自动变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男装品牌推荐  市机构编制部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十七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
户。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养老保险费征收、核算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吏怎么读  第二十一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的其他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照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是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
  第三十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