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算工作规范【模板】
机关事业单位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算工作规范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等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算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经历及参保缴费情况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在申报核算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前,应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确认退休人员工作经历及参保缴费情况。
(一)对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判断其企业工作经历时段是否应参保缴费,应参保缴费的,确定其应参保缴费的起止时间。
(二)此前已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参保信息查询单、参保缴费凭证等材
料,核实其
企业工作经历时段(应参保缴费时段)是否有少缴漏缴的情况。
(三)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当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以及此前虽已参保缴费但缴费时段不足的,参保人员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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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且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根据豫人社办〔2018〕102号、豫人社办〔2018〕141号等文件规定,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
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它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重复的,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同时,对同期(重复缴费时段)的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关系进行清理;其中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9〕16号)规定,对同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清理。
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通过以上工作,实现参保人员工作经历与参保缴费情况的准确对应。
四、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爱不留 歌词参保单位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5号)规定,开展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工作。
(一)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且已参保缴费的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同时提供《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以此确认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已转入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与参保缴费情况是否准确对应。
掮客结局(二)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时,按以下口径填写,并自动生成(统计)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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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指退休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
2.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主要工作经历为视同缴费年限时,是否扣减项可以选择;主要工作经历为实际缴费年限时,是否扣减项默认为“否”,不可选择;同一工作单位实际缴费年限时段与视同缴费年限时段应分别填写。
3.视同缴费年限: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的工作年限,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单位在填报时,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所填写本人的主要工作经历自动生成,不可更改)。梦幻西游画魂
4.实际缴费年限: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实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2014年9月30经典高三家长寄语鼓励
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时段”。实际缴费年限由信息系统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汇总生成,为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本人退休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符合一次性缴费政策趸缴的缴费月数。
(三)企业工作期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或者此前虽已参保缴费但缴费时段不足,且本人自愿放弃补缴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应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申报单位意见”一栏中注明:“本人××××年××月至××××年××月期间,按政策规定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现自愿放弃补缴,同意按实际缴费情况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本人签名并按指纹。
五、养老保险待遇核算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退休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老办法待遇计发问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9〕21号)第二条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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