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祝福2022高考生【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世界杯死亡之组【公布日期】2014.08.04
∙【字 号】清府[2014]85号
∙【施行日期】2014.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本大学有哪些学校【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感恩妈妈的话 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清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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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愿选择一种缴费标准按年方式缴费。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
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
元旦祝福语大全简短8个字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对城乡一至三级残疾人(含三级)、五保、军烈属等特困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
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
老金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在缴费期间趸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政府补贴在趸缴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 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累计年限必须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终身支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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