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鼓励珠三角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转移产品目录
一、电子信息行业
1、移动手机和电话机
2、中低档音响产品
3、电子玩具
4、激光视盘机
5、电子变压器、电感器、接插件和开关、电声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等电子元器件
6、电子功能材料(对环境污染大的或国家限制、淘汰类产品除外)
二、石油化工行业
1、林产化学品
2、生(植)物、海洋生物提取化学品
3、塑料改性材料及制品(如木塑等)
4、橡胶管、板、带、鞋靴及密封件
5、饲料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
7、复混肥料
8、通用环保型涂料
三、机械行业
1、黑铸造件、锻造件(工艺协作件)
2、电镀件(工艺协作件)
3、小型农机具:如小型联合收割机、脱粒机、碾米机、砻合机、榨油机、农用拖卡等
4、拖拉机、内燃机配件
5、机械通用基础件
6、中、小型水电发电机组
7、日用陶瓷成型机械
8、液压千斤顶
四、轻工行业
1、玩具
2、文具
3、日用塑料用品
4、不粘胶制品
5、食品加工业原料初级加工
6、食品保鲜速冻
7、饮料
8、产品包装装潢印刷(普通型)
9、纸品加工
10、草编制品
11、家用电器及零部件
12、日用陶瓷
13、皮革制品
14、竹家具、竹木家具
15、国产6年速生材(如桉木、松木)板材加工、家具半成品
16、实木、板式家具、沙发
17、轻工专用机械
五、纺织行业
1、服装
2、纺织品
3、优质新茧品种和新桑品种
4、缫丝
5、非织造布
6、家用纺织品
7、纺织机械
六、建材行业
1、水泥
2、建筑卫生陶瓷
3、石材深加工
4、无机非金属矿类产品
5、墙体材料
6、岩棉、矿棉
七、医药行业
1、中药材规范化产业化种植
2、中药饮片颗粒和饮片加工
3、中草药提取物
4、药用明胶
5、药用淀粉
6、注射用葡萄糖粉
7、口服葡萄糖粉
8、化学原料药(仅限于东西两翼地区)
9、药酒
10、医疗保健用具(如家庭保健用具等)
八、汽车行业
1、专用车
2、汽车新型材料
3、汽车基础件
4、汽车二、三级零部件配套产品
九、有金属行业
1、铅锌冶炼产品(新工艺)、铅锌加工产品(新工艺)
2、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稀土金属分离冶炼项目
3、稀有、稀土深加工及其应用
4、再生金属冶炼产品(新工艺)
5、有金属合金冶炼、压铸产品
6、高精铜铝板、带、箔管材生产
7、有金属复合材料生产
*注:本目录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最新产业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禁止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承接产品目录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二)煤炭
1、煤炭开采业
2、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3、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4、PG-27型真空过滤机
5、X-1型箱式压滤机
6、ZYZ、ZY3型液压支架
7、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4、运行满小型加工厂项目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5、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6、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90克/千瓦时的各类燃煤机组
7、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4、8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5、10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3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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