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4
∙【分 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
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
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对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各市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在70元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地震作文 对重度残疾人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体,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缴费补贴金额由市县财政承担。
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计息标准不变。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六)待遇标准
卡巴斯基 激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查好的网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
(七)转移接续
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4日
骆驼祥子主要内容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14〕15号
金钟仁在韩国火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科学家在南海首次发现鲸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
——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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