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摘要】:有限合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契约,其概念最早出现在1882年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律制度中,西方许多国家中也都有类似有限合伙的这种企业形态。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标志着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本文将我国现行立法作为基础,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分别作出界定,将有限合伙与相关立法做比较,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总结了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性以及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该问题探讨、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有限合伙进行了概述,从有限合伙的起源发展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度的概念。指明了有限合伙是一种人资结合的责任形式和管理模式并且享受责任限制的合伙制度。并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分别作出了界定。第二章将有限合伙的制度与相关立法比较,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总结了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性,即有限合伙人的独立性、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制被打破、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必须是普通合伙人。第三章提出我国有限合伙在合伙人相关概念规定上、“安全港”条款上、有限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上、普通合伙人缺失后的规定上、合伙组织形态变化规定上都存在立法缺陷,同
时认为,我国立法对有限合伙人保护方面规定不完善,其范围规定不明确、人数规定不科学及其身份认定上面都存在不足。第四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立法缺陷,笔者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完善建议,即法律应对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作出细致的界定;完善有限合伙“安全港”条款;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完善普通合伙人缺失后有限合伙的延续问题;明晰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变化。这些建议有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以及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使有限合伙在我国得到更稳定、长远的发展。同时,笔者还提出应该完善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制定《有限合伙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独特的效果。【关键词】:有限合伙制度创新制度的完善法律定位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有限合伙制度的概述13-141.1有限合伙的概念
131.2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界定13-141.2.1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13-141.2.2有限合伙的性质界定142有限合伙制度相关立法的比较14-202.1英美法系有限合伙基本制度14-152.1.1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14-152.1.2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152.2大陆法系有限合伙基本制度15-172.2.1法国关于有限合伙制度15-162.2.2德国关于有限合伙制度162.2.3日本关于有限合伙制度162.2.4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有限合伙制度16-172.3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探析17-202.3.1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17-182.3.2有限合伙制度创新18-203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0-273.1合伙人相关概念规定的不具体20-213.1.1关于有限合伙人人数的规定不科学203.1.2关于有限合伙人范围的规定不明确20-213.1.3关于有限合伙在合伙人身份认定上的不足合伙人制度213.2有限合伙的“安全港”条款不符合社会现实21-223.3有限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22-243.3.1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被赋予22-233.3.2对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规定不清楚233.3.3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3-243.3.4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没有规定243.4普通合伙人缺失后的规定不利于有限合伙的稳定24-253.5合伙组织形态变化规定不清晰25-273.5.1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条件253.5.2法律对于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过于严苛25-263.5.3法律并未规定有限合伙组织中哪类合伙人应享有解散权263.5.4法律对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方面规
定不明确26-274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27-394.1法律应对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作出细致的界定27-294.1.1有限合伙人入伙和资金比例有待增加27-284.1.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28-294.1.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需要进行身份公示294.2完善有限合伙“安全港”条款29-304.3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30-334.3.1法律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30-314.3.2法律应系统规定有限合伙组织的分配制度31-324.3.3法律应确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32-334.3.4法律应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334.4完善普通合伙人缺失后有限合伙的延续问题33-344.5明晰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变化34-374.5.1法律应当设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化的条件34-354.5.2法律对合伙组织解散事宜应酌情规定354.5.3法律应针对不同合伙人设定不同解散条件35-364.5.4法律应全面规定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问题36-374.6完善有限合伙立法模式37-39结语39-40参考文献40-43致谢43-4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4-45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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