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
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2010年11月1日修订)
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
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
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
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对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简要备忘录等形式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其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及员工的评价程序中,以支持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6.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需要认识到,其经营策略服从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要求,这对于培育以质量为基础的内部文化尤其重要。培育这样的内部文化包括:
(1)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制定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激励制度),以表明质量至上的理念;
(2)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分配(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
7.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需要具有充分、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能够识别和了解质量控制问题,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必要的权限使其能够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制度
8.《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
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诚信;
(2)独立性;
(3)客观和公正;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5)保密;
(6)良好职业行为。
9.《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说明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如何在具体情形下应用概念框架,并且举例说明了为应对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而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以及无法实施防范措施以应对不利影
响的情形。
10.下列途径可以强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11.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审计准则对网络和网络事务所作出了定义。在遵守本准则第四条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时,可以结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定义理解本准则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书面确认函(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九条)
12.书面确认函可以采用纸质和电子形式。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对员工而言常讲常新,看得见摸得着。
(三)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参见本准则第四十条)
13.职业道德守则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而导致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针对这些不利影响可能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
14.当确定适当的标准以应对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考虑下列事项:
(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2)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防范措施包括轮换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或者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15.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相关。针对这些审计业务,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并为此提供了指引。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16.法定措施可能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提供防范措施。即使存在这些法定措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仍然存在。因此,在制定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授权对公共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文件的规定,并应对对独立性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17.本准则第四十条和本指南第15段提及的上市实体在公共部门实体中并不常见。然而,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因其规模、复杂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得十分重要,因而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根据其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认为某个公共部门实体十分重要,从而扩展质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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