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丹、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忠丹、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忠丹;崔伟;车金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当事人】孙忠丹崔伟车金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忠丹崔伟车金子 
【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全婵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全婵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全婵迪 
机动车摇号【代理律所】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忠丹;崔伟 
【被告】车金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天安财险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崔伟于2015年8月27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天安财险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驾驶员是否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其次,有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险责任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天安财险主张就此予以免赔,无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令孙忠丹与崔伟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向车金子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该部分应由天安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064号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    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金子医疗费49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801元、残疾赔偿金41210.70元、伤残鉴定费516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9413.70元、车辆评估费500.70元、复印费123元,上述合计103870.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42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40: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6日07时00分许,车金子驾驶其所有的冀R×××××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马沙公路洪盛路路口新蔡线时,与由南向北崔伟驾驶的辽A×××××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金子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认定,车金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伟负事故次要责任。车金子受伤后,首先被送往沈阳广济医院救治,住院1天,支付门诊医疗费2305.90元,支付住院医疗费5314.6元,合计7620.50元。2019年12月7日,车金子转院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于2020年1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38天。车金子的伤情被诊断为:右侧颞部急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左侧颈椎骨折C7横突椎弓、双侧胸腔积液、双肺肺部感染、右侧额窦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右侧多发眶骨骨折、左侧蝶骨骨折、右侧额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右侧创伤性颅内积气、右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视神经损伤、右眼外伤性失明等。车金子住院期间,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为重症监护期,医嘱为静脉高营养;饮食自12月8日起为半流食;自12月11日起转为一级护理。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养,避免剧烈运动,下地活动带颈托;2.出院后1月、3月复查头、颈CT,6个月复查颈椎MR神经外科门诊就诊;3.若继发硬膜下慢性积液,必要时需手术;4.控制情绪,规律生活、饮食;5.病情变化随诊等。车金子出院时的状况为
好转出院。车金子在该院支付住院医疗费152955.37元,支付门诊医疗费11416.15元,车金子另支付120急救车费合计1217元,上述费用总计165588.52元。另外,车金子于2020年8月3日到沈阳何氏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支付检查费529.80元。另,车金子为配合伤残鉴定需要,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于2021年4月7日和4月8日先后到沈阳维康医院和沈阳普瑞眼科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支付费用合计1711.2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2241元。以上车金子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用总计为175450.02元。车金子另支付病历复印费410元。另查明,经车金子申请,并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了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车金子的伤情等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21日,该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车金子右眼伤残程度为八级,颈7横突、椎弓根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护理期为出院后52日,营养期为出院后52日,误工期为出院后142日。车金子支付鉴定费1720元。再查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于洪交警大队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车金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的车损情况进行了鉴定,2019年12月23日,该鉴证中心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冀R×××××小型轿车鉴定价格为39,200元,受损后的残值为5821元,扣除残值后该车损失价值为33379元。车金子支付了鉴定费1669元。还查明,孙忠丹与崔伟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辽A××××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忠丹,系崔伟与孙忠丹购买的二手车。该车辆以莱阳市隆茂铸造材料厂的名义在天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二十四条约定,在驾驶人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天安财险在投保人投保时对于免责条款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莱阳市隆茂铸造材料厂进行了书面告知,且该部分免责内容采用了字体加粗的形式。另经核实,崔伟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非是相关行政部门所颁发的真实证件。另经核实,车金子对于其所有的冀R×××××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投保了平安全车驾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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