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
第⼀章总则
第⼆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六章指标的使⽤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
为科学合理控制⼩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省⼩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个⼈申请办理⼩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
⼩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新增⼩客车,通过排号⽅式或摇号、竞价⽅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
是指单位或个⼈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
是指单位或个⼈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省⼩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客车调控的统筹管理⼯作。
省、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调控管理机构通过统⼀⽹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件等⼯作。
省级公安、交通运输、法制、⼯业和信息化、⼈⼒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国税、地税、⼯商、质监等部门和各市县⼈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做好相关管理⼯作。
第六条
增量指标纳⼊配额管理。配额实⾏动态管理,每年的配置额度、配置⽐例、配置⽅式由调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状况等因素制订⽅案,报省⼈民政府批准。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31⽇前向社会公布下⼀年度配置⽅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度平均分配,当⽉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式纳⼊次⽉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配置。
第⼆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或个⼈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站提出申请;不能⽹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办理。
单位或个⼈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办理。
第⼋条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指标:
企业具有统⼀社会信⽤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企业具有统⼀社会信⽤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5⼈(含)以上;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社会信⽤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包括:
1
机动车摇号
本省户籍⼈员;
2
2
驻琼部队现役军官及中⼠以上已婚⼠官;
3
持有有效⾝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员;
4
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含)或近24个⽉(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户籍⼈员。(含⾮本⼈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或连续24个⽉)。
依法登记的个体⼯商户申请指标,按照个⼈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
申请信息发⽣变化的,申请⼈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站或到服务窗⼝进⾏变更。
第⼗⼀条
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申请新能源⼩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
1
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式,获取申请编码;
2
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
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客车指标证明⽂件。
单位或者个⼈申请普通⼩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
1
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式,获取申请编码;
2
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
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件。
个⼈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确定。符合获得多个申请编码条件的单位,每年⾄多可申请2个排号申请编码。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种指标配置⽅式。
单位或个⼈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20⽇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式的,应
单位或个⼈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20⽇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
者配置⽅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客车指标只能⽤于办理新能源⼩客车登记;普通⼩客车指标可以⽤于所有⼩客车登记。
第⼗⼆条
单位在每⼀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确定:
(⼀)企业上⼀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企业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5⼈(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每增加20⼈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每增加50⼈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每增加200⼈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数每增加500⼈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三条
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信息于每⽉8⽇24时前分别发送⾄相关部门进⾏资格审核。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的本省户籍信息、⾮本省户籍⼈员居住证信息;公安出⼊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的⾝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的驾驶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信息后8个⼯作⽇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 22⽇在指定⽹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公布之⽇起5个⼯作⽇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的,应反馈申请⼈,申请⼈申请编码⾃动纳⼊下⼀次配置;异议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当年12⽉31⽇,有效期内⾃动转⼊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动转⼊下次配置。个⼈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站或到服务窗⼝申请延期。编码⾃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六条
新能源⼩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式取得,普通⼩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出具指标证明⽂件。
第⼗七条
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组织,每两个⽉摇号⼀次。单位和个⼈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9⽇之前公布当⽉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的26⽇组织普通⼩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条
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15⽇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25⽇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以下统称竞买⼈),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分别竞价。
竞买⼈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条
竞价采⽤⽹上报价⽅式进⾏,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的最终有效报价⾦额由⾼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全额退回竞价保证⾦。
买受⼈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条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作⽇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出具指标证明⽂件。
第⼆⼗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本息全额缴⼊省本级财政,专项⽤于道路交通管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