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1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璐 
【审理法官】张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李成;郑志亮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李成郑志亮 
【当事人-个人】李成郑志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 
【被告】李成;郑志亮 
【本院观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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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志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主张鉴定报告采纳的资料没有赤城县医院的会诊意见、张家口市医院眼科的检查结果,而眼睛的鉴定必须经专科医院(张家口第四医院、北京同仁堂医院均可)复查,以此再判定鉴定等级是否合理,不如此,我方申请重新鉴定,并参与鉴定过程。一审法院根据李成的申请,委托沽源金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八级伤残;2、误工期为4个月,从受伤之日计起;3、1人护理3个月;4、营养期2个月;5、医疗终结期6个月,从受伤之日计起;6、评残后不支持二次手术费。保险公司虽然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且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李成户籍为农民,通过到居住地调查也是如此,事故发生在本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张家口市赤城县雕鄂村为赤城县雕鄂镇政府所地在,属于镇中村,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亦认可雕鄂镇政府所在地在雕鄂村,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李成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机动车摇号
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万军审判员薛团梅审判员雷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更新时间】2021-10-23 06:47: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6日,郑志亮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从赤城县雕鄂镇黎家堡村去雕鄂镇卫生院,沿省道353线由东向西行驶,10时30分左右,行驶至赤城县与公路上的行人李成相撞,事故造成李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成到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94天,花去医疗费20730.69元。2019年8月14日,李成到张家口市医院检查,花去医疗费148元,交通费400元。2020年4月14日,经沽源金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成被评为八级伤残;误工期4个月,从受伤之日计起;1人护理3个月;营养期2个月;医疗终结期6个月,从受伤之日计起;不支持二次手术费。花去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800元。郑志亮为李成预付医疗费20730.69元,雇用护工43天,支付费
用7450元,住院期间缴纳伙食费3400元。本次事故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志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郑志亮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中保财险赤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志亮驾驶车辆与李成发生交通事故,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志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其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李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李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以实际票据计算,计款20878.69元。2.误工费:3500元月×4个月=14000元。3.护理费:90天×120元=10800元。4.交通费:以李成实际支出计算,计款1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4天×30元=2820元。6.营养费:60天×30元=1800元。7.残疾赔偿金:35738元×14年×30%=150099.6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成的伤残等级,酌定为9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鉴定报告采纳的资料没有赤城县医院的会诊意见、张家口市医院眼科的检查结果,而眼睛的鉴定必须经专科医院(张家
口第四医院、北京同仁堂医院均可)复查,以此再判定鉴定等级是否合理,不如此,我方申请重新鉴定,并参与鉴定过程。李成户籍为农民,通过到居住地调查也是如此,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同一乡镇(不是县城),事故发生在本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7民终16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惠园街某某。
     负责人:刘保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学,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郑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73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学、被上诉人李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鉴定报告采纳的资料没有赤城县医院的会诊意见、张家口市医院眼科的检查结果,而眼睛的鉴定必须经专科医院(张家口第四医院、北京同仁堂医院均可)复查,以此再判定鉴定等级是否合理,不如此,我方
申请重新鉴定,并参与鉴定过程。李成户籍为农民,通过到居住地调查也是如此,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同一乡镇(不是县城),事故发生在本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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