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李秋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松、李秋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0 
【案件字号】(2021)黑04民终9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立宏任重范玉胜 
【审理法官】顾立宏任重范玉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松;李秋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张松李秋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松李秋雪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松 
【被告】李秋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张松驾驶机动车追尾被上诉人李秋雪驾驶车辆,导致车辆受损,李秋雪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秋雪无责任,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向张松赔偿完毕的事实,判决张松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张松驾驶机动车追尾被上诉人李秋雪驾驶车辆,导致车辆受损,李秋雪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秋雪无责任,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向张松赔偿完毕的事实,判决张松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张松上诉提出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依据李秋雪罗列的清单进行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因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对李秋雪提供的车辆维修费用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确定了李秋雪车辆维修费用,上诉人对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案涉车辆进行过评估损失不超过4,000.00元,但该公司否认有此事实,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0元,由上诉人张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21: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3日8时许,张松驾驶黑HX××××号五菱宏光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学府四中门前时,追尾前方李秋雪驾驶的牌照号为黑F1××××雅阁牌    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及李秋雪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鹤岗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秋雪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秋雪支付医疗费200.00元,经鉴定部门鉴定车辆维修费16605.00元,鉴定费用4000.00元。张松所驾驶的黑HX××××号五菱宏光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因此次交通事故向张松赔付2300.00元。另查明,李秋雪所驾驶的黑F1××××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孙连达,孙连达与李秋雪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松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秋雪驾驶的车辆追尾,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李秋雪受伤。被告张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秋雪无责任。
原告李秋雪驾驶的车辆系其丈夫孙连达所有,孙连达同意车辆维修费由原告李秋雪主张。原告李秋雪要求被告张松赔偿车辆维修费18705.00元,但其所驾车辆经鉴定部门鉴定,车辆维修费用为16605.00元,因此对车辆维修费16605.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松驾驶的机动车,车主系张松,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将赔偿款给付张松,因此对原告李秋雪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秋雪主张的医疗费200.00元,被告张松无异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秋雪主张交通费791.00元,被告张松同意支付500.00元,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秋雪主张精神损失费2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    予支持。综上,被告张松应支付原告李秋雪车辆维修费16605.00元,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500.00元,共计173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秋雪17305.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秋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40元,减半收取171.20元,原告李秋雪负担25.20元,被告张松负担146.00元;鉴定费4000.00元,由被告张松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松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秋雪承担。事实和理由: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没有对案涉车辆进行实际损失认定,而是依据李秋雪罗列的清单进行损失认定,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案涉车辆进行过损失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不超过4,0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机动车摇号
张松、李秋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4民终9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秋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达(系李秋雪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7委林业局102室。
     负责人:吴景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中,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松因与被上诉人李秋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松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秋雪承担。事实和理由: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没有对案涉车辆进行实际损失认定,而
是依据李秋雪罗列的清单进行损失认定,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案涉车辆进行过损失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不超过4,0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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