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收银员蝠鲼∙【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1
福贵烟【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吨是多少公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续保率)稳定在90%以上,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
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由国家、省、市和县区四级财政组成。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防盗门锁
  1.基础养老金。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缴费年限及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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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或发放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账户。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所在辖区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事务办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每年对本村、社区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社会事务办办理相关手续。
  六、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县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二)自《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原已参加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原试点办法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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