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23
∙【字 号】桂政发[1997]101号
∙【施行日期】1997.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 桂政发〔1997〕10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适当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6〕22号),确定了我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方案,经过柳州、北海、桂林、防城港、玉林等市的试点并在全区推广。目前,全区已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区
的方案与全国统一制度在改革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模式、个人帐户设置、待遇结构和标准方面都比较吻合。但是,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还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市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与全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如果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基金滚存积累少于应支付养老金6个月,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地区、地级市,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厅和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缴费办法,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等于企业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肖战道歉
三、职工个人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基数缴费。1998年1月起,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5%缴纳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每一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
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300%,缴费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区统筹前,暂按各地区、地级市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80%执行。税率计算公式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暂按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利率半息计息;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7月1日。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实行个人帐户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基础养老金和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上款1计发。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
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年度核定,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四部分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企业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且本决定实施前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
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分别由企业和职工本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至满15年止,此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每月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诗情画意的诗句
jindong 六、个人帐户实施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5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桂政发〔1995〕5号规定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超过30%的按30%发给。随着建立个人帐户年限的增加,逐步取消上限封顶线。
新老办法对比时,按桂政发〔1995〕5号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1995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为准。
实行个人帐户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并参加新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每年的养老金自动调整。
七、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当年养老金自动调整。
八、有奖的职工、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从事个体工商户期间建立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九、职工失业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由档案代管单位按规定申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个
人帐户按规定全部随同转移;职工在企业和机关单位之间调动的,在机关单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前,只转移1996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费部分。
十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制度,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年个人帐户对帐一次。按照全区统一的式样印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由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以“对帐单”形式通过企业发给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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