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12.11 |
施行日期 | 2014.12.11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基本养老保险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淘口令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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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理想之城结局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在一起的,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德阳市辖区内,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冷血动物有哪些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
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政府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分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政府补贴扣除省级财政补贴之外的剩余部分,属扩权县的由扩权县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属非扩权县的由市级财政给予30%补助,非扩权县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五条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所需资金,属扩权县的由扩权县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属非扩权县的由市级财政给予30%补助,非扩权县县级财政承担70%。
入队申请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60元发放,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
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第六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公众平台推广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章 经办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进入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经办,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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