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集体⼟地拆迁赔偿标准
在我国⼟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另⼀种是归国家所有。⼟地是不能进⾏所有权买卖的,只能买卖⼟地的使⽤权,⼟地拆迁征收所取得的也是使⽤权,那么集体⼟地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通过案例为读者进⾏解答。
⼀、集体⼟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地上单位、个⼈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每⽉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拆迁补偿⽤于⿎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些权利如⾃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集体⼟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地上房屋的征收⼀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补偿。
2、权利⼈救济渠道不同。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地的⼈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地⽅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地时未就被征收⼟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城市规划区,⼟地权利⼈请求参照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民法院⼀般应予⽀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安置补偿或者未⾜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城市规划区的,当事⼈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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