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不动产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 房屋补偿标准:
  - 普通住宅和人民集体所有的廉租住房补偿标准为原市场价格的2.2倍至3.1倍,具体倍数由具体情况决定。
  - 自建房、小产权房等未办理房产证的住宅补偿标准为原市场价格的1.5倍至2倍。
  -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不应拆迁的住宅不享受补偿。
2. 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  - 商业用房按原市场价格的1.5倍至2倍补偿。
  - 办公用房按原市场价格的1.5倍至2倍补偿。
  - 工业用房按原市场价格的1.5倍至1.8倍补偿。
3. 临时、非正式建筑补偿标准:
  - 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按建筑价格的1倍至1.2倍补偿。
  - 非正式建筑补偿标准按建筑价格的1倍补偿。
4. 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 基本生活设施(如水电供应设施等)和公共设施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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