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2008-02-27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表1-1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 <0.34 | ≥0.34~<0.47 | ≥0.47~<0.69 | ≥0.69~<1.17 | ≥1.17 | 备注 | 土地 种类 | 类 别 | 补偿倍数 补偿金额(元) 拆迁补偿 (倍) 征地年产值(元/亩) | 10 | 9 | 8 | 7 | 6 | 水田 | 一 | 2000 | 20000 | 18000 | 16000 | 14000 | 12000 |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 二 | 1700 | 17000 | 15300 | 13600 | 11900 | 10200 |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 专业 菜地 | 一 | 5000 | 50000 | 45000 | 40000 | 35000 | 30000 | 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 二 | 4200 | 42000 | 37800 | 33600 | 29400 | 25200 |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 专业 鱼池 | 一 | 3400 | 34000 | 30600 | 27200 | 23800 | 20400 | 有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 二 | 2900 | 29000 | 26100 | 23200 | 20300 | 17400 |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 旱土 | 一 | 1400 | 14000 | 12600 | 11200 | 9800 | 8400 | | | | | | | | | | |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表1-2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果园、茶园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 其他经济林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 其他林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 | 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补偿 | | 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 水库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 | | |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表2-1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 <0.34 | ≥0.34~<0.38 | ≥0.38~<0.42 | ≥0.42~<0.47 | ≥0.47~<0.53 | ≥0.53~<0.60 | ≥0.60~<0.69 | ≥0.69~<0.81 | ≥0.81~<0.96 | ≥0.96~<1.17 | ≥1.17~< 1.5 | ≥1.5 | 土地种类 | 类别 | 补偿倍数 (倍)补 偿 金 额 (元) 征地 年产值 (元/亩)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水田 | 一 | 2000 | 30000 | 28000 | 26000 | 24000 | 22000 | 20000 | 18000 | 16000 | 14000 | 12000 | 10000 | 8000 | 二 | 1700 | 25500 | 23800 | 22100 | 20400 | 18700 | 17000 | 15300 | 13600 | 11900 | 10200 | 8500 | 6800 | 专业菜地 | 一 | 5000 | 75000 | 70000 | 65000 | 60000 | 55000 | 50000 | 45000 | 40000 | 35000 | 30000 | 25000 | 20000 | 二 | 4200 | 63000 | 58800 | 54600 | 50400 | 46200 | 42000 | 37800 | 33600 | 29400 | 25200 | 21000 | 16800 | 专业鱼池 | 一 | 3400 | 51000 | 47600 | 44200 | 40800 | 37400 | 34000 | 30600 | 27200 | 23800 | 20400 | 17000 | 13600 | 二 | 2900 | 43500 | 40600 | 37700 | 34800 | 31900 | 29000 | 26100 | 23200 | 20300 | 17400 | 14500 | 11600 | 旱土 | 一 | 1400 | 21000 | 19600 | 18200 | 16800 | 15400 | 14000 | 12600 | 11200 | 9800 | 8400 | 7000 | 5600 | | | | | | | | | | | | | | | |
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表2-2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果园、茶园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 | 其他经济林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 | 其他林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 | 水塘、藕池、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 不需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 企业建设用地(沙石场、预制地、砖场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 | | |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表3-1 单位:元/亩 地 类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田 | 一 | 2000 |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 二 | 1700 | 专业菜地 | 一 | 5000 |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二 | 4200 | 专业鱼池 | 一 | 3400 |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二 | 2900 | 旱土 | 一 | 1400 | 按照旱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 水塘、水库 | 一 | 2000 |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 二 | 1700 | | | | |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表3-2 单位:元/亩 地类 | 类别 | 计算基数 | 补偿标准 |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 一 | 20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二 | 1700 | 人造用材林木 | 一 | 20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二 | 1700 | 非人造林木 | 一 | 20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至100%补偿。 | 二 | 1700 | | | | |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表3-3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注 | 各种 花卉 苗木 | 胸径(离地1.5米) | 高度 | | 1米以下 | 2000-3000 | 2500-30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 | 1米以下 | 700-1000 | 3000-4000 | 4-9厘米 | | 600-700 | 6000-7000 | 10-19厘米 | | 300-450 | 8000-9000 | 20厘米以上 | | 150-200 | 10000-12000 | | | | | | |
表4-1 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房屋补偿费 |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 购房补助费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包干补偿标准 | 农户补助标准 | 非农户补助标准 | ≤5 | >5 | 钢混 | | 750 | 100% | 95% | 550 |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00元/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 |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 | 砖混 | 一类 | 600 | 450 | 二类 | 550 | 砖木 | | 500 | 100% | 400 | 土木 | | 400 | 300 | 备 注 | 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区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 | | | | | | | |
表4-2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单层层高加价 | 成新折算(年) | ≤5 | >5 | 钢混 | | 750 |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补偿。 | 100% | 95% | 砖混 | 一类 | 600 | 二类 | 550 | 砖木 | | 500 | 100% | 土木 | | 400 | 备 注 |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4-1第二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 | | | | | |
表4-3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房屋搬迁补助费 | 6元/平方米·次 |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25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6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 200元/平方米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 | | |
表4-4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钢 混 类 |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 |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房屋 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砖混 一类 (二层 以上、 含二层) |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砖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 |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房屋 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砖混 二类 |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 |
表5-1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室外设施 | 栋 | 40000 | 四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0元补偿费用。 |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 平方米 | 120 |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他费用。 | 农用工具、牲畜 | 户 | 1000 |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 | | | |
表5-2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目 | 补 偿 标 准 |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 | |
表5-3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设施补偿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5000 |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0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4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0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 专业鱼池 | 5000 | 水田 | 3000 | 旱土 | 1500 | 其他农用地 | 1000 | | | |
表6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160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0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0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 200-500(米) | 30000 | 500(米)以上 | 40000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6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预 制 场 | 设施 | | 20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个 | 20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4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80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1(门) | 20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 按期拆迁 腾地奖 | 个 | 60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 | | |
表7 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注 | 机械拆除费 | 平方米 | 10 |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 混凝土、整石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 | 三合土、砖石坟墓 | 冢 | 1000 | 同上 | 土坟 | 冢 | 6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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