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2)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办法(2)
(一)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一、二层的房屋为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按“拆一安一、互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一、二层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差价结算。建有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按评估价逐层递减适当给予补偿,对抢建、加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一、二层房屋面积,按照互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一、二层)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业用房。
第三条 奖励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合法宅基地上一、二层面积的房屋,可按“拆一安一、不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标准宅基地上一、二层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差价。
(二)有合法宅基地,未建房屋或现有房屋未超过两层的被拆迁人,以国土部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面积为依据,视为建房两层,按第二条第一款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以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层以上有加盖房屋的,一律不得享受此项奖励。
(三)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
(五)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村民人均10-15平方米商业面积,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作价。
第五条 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腾空的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一、二层房屋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助6(5)元,超出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3)元(三环内和三环外执行不同标准)。或按每人每月补助360元。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
第七条 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八条 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住宅用房每户1000元。
第九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十条 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户型结合。
第十一条 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村内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房屋及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项,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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