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及聘用协议书
浅谈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及聘用协议书
第一篇:浅谈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及聘用协议书
浅谈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及聘用协议书
一、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3、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4、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3)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5)年龄超过65周岁的;
(6)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7)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
(1)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
(2)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6、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7、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有挂靠的可联系人建易网周工,tel:137****1250 QQ:2638192563,让你不再为挂靠担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9、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10、监理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包括注册监理企业、监理专业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企业的,需提交原注册监理企业同意变更证明文件。
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合同期满后,监理企业不得无故限制监理工程师自由变更注册监理企业。
11、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3)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6)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7)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8)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12、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合格。
13、监理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水利部申请补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14、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15、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要求,做好甲方资质定位及乙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1年。自签订本协议书时起算。
二、乙方应于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1. 学历证书(复印件);
2. 职称证书(复印件);
3.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4. 身份证(复印件);
5. 乙方一寸彩相片4张,及电子档;
6. 注册期间审核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乙方予以配合。
三、聘用工资:聘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每年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支付乙方工资,在乙方提供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交由甲方并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年费用人民币贰万圆整。协议到期,协议双方若继续合作,费用另行磋商,一年费用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只提供注册本人相关证件资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等其他注册资料均有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继续教育事宜有甲方负责办理,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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