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大改革三本合为一本
监理⼯程师⼤改⾰三本合为⼀本
2020年,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联合⼈⼒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已取得证书继续有效:
•之前取得的公路⽔运⼯程监理⼯程师资格证书以及⽔利⼯程建设监理⼯程师资格证书,效⽤不变。
•通过⼈⼒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考试,取得的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等同。
2、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原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个周期管理。
•考试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
•专业科⽬分为⼟⽊建筑⼯程、交通运输⼯程、⽔利⼯程3个专业类别。
•⼟⽊建筑⼯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利⼯程专业由⽔
利部负责。•考试成绩实⾏4年为⼀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可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增项:已取得⼀种专业的⼈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
•考试分4个半天进⾏。
3、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取消职称要求)
(⼀)具有各⼯程⼤类专业⼤学专科学历(或⾼等职业教育),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6年;
(⼆)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类专业⼤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4年;
(三)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级学科硕⼠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2年;
(四)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级学科博⼠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程技术或⼯程经济专业⼤专以上(含⼤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请参加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程技术或⼯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程技术或⼯程经济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
4、注册与执业: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分别核发《中华⼈民共和国监理⼯程师注册证》(或电⼦证书)。
•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建⽴监理⼯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由住建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程师注册信息。
•监理⼯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以本⼈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程师职称。
5、考试设4个科⽬,其中2个基础科⽬,2个专业科⽬。对应关系如下:
6、具备以下条件之⼀的,可免考基础科⽬:
(⼀)已取得公路⽔运⼯程监理⼯程师资格证书;
(⼆)已取得⽔利⼯程建设监理⼯程师资格证书。
通知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规〔2020〕3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利(⽔务)厅(局)、⼈⼒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录》,为统⼀、规范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原建设部、⼈事部《关于全国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民共和国⽔利部
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28⽇(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确保建设⼯程质量,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程师对施⼯质量、建设⼯期和建设资⾦使⽤等⽅⾯的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监理⼯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民共和国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程师准⼊类职业资格,纳⼊国家职业资格⽬录。
凡从事⼯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程师。
监理⼯程师英⽂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分别负责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
第六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和专业科⽬。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利部参与,拟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的考试⼤纲,组织监理⼯程师基础科⽬命审题⼯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分别负责拟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的考试⼤纲,组织监理⼯程师专业科⽬命审题⼯作。
第⼋条⼈⼒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和考试⼤纲,负责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对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进⾏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确定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条凡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各⼯程⼤类专业⼤学专科学历(或⾼等职业教育),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6年;
(⼆)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类专业⼤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4年;
(三)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级学科硕⼠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程施⼯、监理、设计等业务⼯作满2年;
(四)具有⼯学、管理科学与⼯程⼀级学科博⼠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民共和国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证书)。该证书由⼈⼒资源社会保障部统⼀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段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进⾏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三条国家对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实⾏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员,经注册⽅可以监理⼯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制定相应监理⼯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程师注册及相关⼯作。
第⼗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分别核发《中华⼈民共和国监理⼯程师注册证》(或电⼦证书)。
第⼗六条监理⼯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利部统⼀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程师按照统⼀规定⾃⾏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程师本⼈保管和使⽤。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建⽴监理⼯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数据标准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程师注册、执业和信⽤信息互通共享。
第⼗⼋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负责建⽴完善监理⼯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
第⼗九条监理⼯程师在⼯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业⾃律。
第⼆⼗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分⼯建⽴健全监理⼯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评价⼯作。
第⼆⼗⼀条监理⼯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以本⼈名义执业,严
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监理⼯程师依据职责开展⼯作,在本⼈执业活动中形成的⼯程监理⽂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按照职责另⾏制定。
第⼆⼗三条监理⼯程师未执⾏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取得监理⼯程师注册证书的⼈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业务⽔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本规定施⾏之前取得的公路⽔运⼯程监理⼯程师资格证书以及⽔利⼯程建设监理⼯程师资格证书,效⽤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考试,取得的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等同。
第⼆⼗六条专业技术⼈员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级职称的条件。
第⼆⼗七条本规定⾃印发之⽇起施⾏。
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资源社会保障部⼈事考试中⼼承担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的单位承担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作。
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资源社会保障⾏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作,具体职责分⼯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程合同管理》《建设⼯程⽬标控制》《建设⼯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其中《建设⼯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
《建设⼯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其中《建设⼯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建设⼯程⽬标控制》《建设⼯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
第三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分为⼟⽊建筑⼯程、交通运输⼯程、⽔利⼯程3个专业类别,考⽣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作需要选择。其中,⼟⽊建筑⼯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利⼯程专业由⽔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
第五条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4年为⼀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可取得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程师⼀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考试合格后,核发⼈⼒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免考基础科⽬和增加专业类别的⼈员,专业科⽬成绩按照2年为⼀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的,参加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
(⼀)已取得公路⽔运⼯程监理⼯程师资格证书;
(⼆)已取得⽔利⼯程建设监理⼯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的⼈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条符合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员,按当地⼈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治区⾸府和省会城市的⼤、中专院校或者⾼考定点学校。
监理⼯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次。
第⼗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作。应考⼈员参加培训坚持⾃愿原则。
第⼗⼀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作⼈员,应当严格执⾏国家⼈事考试⼯作⼈员纪律规定和考试⼯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作,严防泄密。
第⼗⼆条对违反考试⼯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参加原监理⼯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个周期管理。《建设⼯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程合同管理》《建设⼯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程监理案例分析》科⽬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程合同管理》《建设⼯程⽬标控制》《建设⼯程监理案例分析》科⽬。
研究⽣为什么必须要上?
1,考上公务员就是副科级待遇
2,教师满⼀年优先晋升⼀级教师
3,享受⼈才落户待遇。
4,津贴是本科毕业⽣三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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