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继续教育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企业是监理任务的受托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工程监理企业则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概念阐明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建设单位的自行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都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义务、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项目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 )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4.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尽管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拓展自身的经营业务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04]200 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 )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 )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 )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 )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 )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 )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以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四个方面。
1. 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工程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的方法,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2. 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工程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独立性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 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发展概况
(一)建设工程监理发展阶段
建设工程监理是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 FIDIC 合同条件)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而建立的一项制 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自 1988 年以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 1988 年至 1992 年,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等 8 个城市和交通、水电两个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1995 年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 1996 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1997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 过近 20 年的发 展,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队伍在不断壮大,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1. 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随着《建筑 法》对工程监理在建设活动中法律地位的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监理健康发展,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共同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专业工程监理的部门规章。近几年来,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初 步形成了我国工程监理法规体系,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壮大
根据 2005 年底统计结果,全国有工程监理企业 5927 家。其中,甲级企业 1296 家;乙级
企业 2043 家;丙级企业 2588 家。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地区分布、专业类别分布情况分别见表 1 — 1 和表— 2
 
1 — 1 工程监理企业地区分布情况
地区名称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企业个数
278
71
290
182
200
289
157
115
232
525
266
地区名称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企业个数
186
167
156
419
286
224
165
382
155
34
108
地区名称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企业个数
288
60
168
16
191
117
52
55
93
 
 
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1 — 2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类别分布情况
专业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
工程
冶炼工程
矿山工程
石油化工
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电力工程
林业及生态
工程
企业个数
4986
57
35
130
94
149
57
专业工程类别
铁路工程
公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
工程
航天航空
工程
通信工程
市政公用
工程
机电安装
工程
企业个数
66
44
16
6
19
263
5
根据 2005 年底统计结果,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 433193 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有 98683 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有 81348 人,占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 82.4%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有 17335 人,占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 17.6% 。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已形成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个层次人员组成的人才队伍。
3. 工程监理取得显著成效
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是工程质量普遍较好。近几年全国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表明,各地监理工程的质量普遍得到了提高;二是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一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节省了建设投资,取得了明显的投资效益;三是有效控制了工程建设工期。许多重大项目通过实施监理,不断优化进度计划,落实施工进度控制措施,保证了建设工程项目如期或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四是工程监理制度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目前,在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机电、林业、矿山、航空航天、石油化工、信息产业、轻工纺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尤其是在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监理的作用非常明显。
一、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1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 1994 年,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和广东等省市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后,从 1997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2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主要是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3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式和管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是对考生掌握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的检验。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所用语言为汉语。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
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编写培训教材工作。
2. 监理工程师注册与执业特点
( 1 ) 监理工程师注册。经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单位,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 3 年。
( 2 )监理工程师执业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范围广泛。就工程类别而言,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
程等类别;就工程建设程序而言,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及项目运行维护等各个阶段。
2 )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工程项目前期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投资决策咨询,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评估结论;在工程设计阶段,审查、评选设计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概算;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督、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维修。此外,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要受环境、气候、市场等多种因素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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