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密切的近义词∙【公布日期】2008.08.22
∙【字 号】韶府[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铝扣板吊顶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韶府[2008]59号)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颁发<韶关市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2001]127号)以及《关于韶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韶府办[2008]32号)精神,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08年1月1日起改由地税部门代征。现就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
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绞丝旁的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三、征收程序
(一)年审制度。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为残疾人用工年审手续办理时间,各用人单位需在此期间携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资料,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到市残联所属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理,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办理,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时间。2008年的征收期为9月15日至12月31日,自2009年起,每年的征收期为5月1日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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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地点。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按地方税收属地管理办法到所属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
(四)缴费方式。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必须先到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用人单位可选择签订 “四方协议”进行ETS扣款或现金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自动挡车档位介绍图 四、法律责任
(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残联办理残疾人用工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足额征收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联和地方税务部门联合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在atm上倒着输入密码用人单位因故需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韶府[2001]12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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