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请休假政策,妥善处理员工因占用生产时间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公私必要事务及病伤疗养期间的请假与休假问题,根据《劳动的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考勤及假期管理方面有以下责任:
1、制定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提供与考勤及假期相关的各种表格,并负责解释员工对考勤及假期问题的咨询;
3、处理员工有关考勤方面的申诉;
4、建立员工考勤档案,检查各部门考勤执行情况。
5、将考勤结果用于员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兼职考勤员(人力资源管理员或综合管理员),具有以下责任:
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本部门员工的考勤;
2、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3、妥善保存各种考勤凭证、请销假单;
4、如实填写《    部(分公司)员工  月份考勤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需要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员工的责任:
1、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
2、按照公司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考勤及假期的种类和期限
第六条  考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在15分钟以内到岗,即为迟到;
2、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内离开工作场所,即为早退;
3、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即为旷工。
第七条 假期包括:公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年休假。
第八条 公假:指国家法定的年节假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
1元旦            放假1天(11日)
2)春节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          放假1天(51日)
5)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          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第九条  婚假:是指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经批准享受的婚假和晚婚假。
正常婚假核给3天;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假核给15
非初婚不享受晚婚假期。
第十条  丧假:是指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办理丧事的假。
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核给丧假3天;
员工异地办理丧事,根据路程往返实际需要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往返时间。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十一条  产假:是指女员工生育或孕期小产,经过批准的假。
正常生育共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3个月
此外,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到婴儿一周岁止,每婴儿每天1小时或每婴儿每月3天假。
流产的假期: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指定医院诊治,经医生证明不能正常工作,经批准进行休息的假期。
员工病假根据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意见据实核给。
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时,必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且须有一定时间的试工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下的,试工期为1个月;连续病假3—6个月以下的,试工期为2个月;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试工期3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视为试工不合格,应继续休假。其试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一次的带薪休假。
1)休假条件: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休假标准: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假期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休完,不跨年度安排或累计使用。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或工(公)伤超过6个月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②年度内已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事假: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用于办理个人事务的假。
员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的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核给事假。员工在事假期间生病仍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考勤及假期的计算
第十五条  员工除年休假和请假外,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六条  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的假期原则上安排一次连续休完。以上假期内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  事假、病假期间如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连续计算,不予补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超过期限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产假期满后,有医生证明,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病假处理;没有医生证明且经批准超假的,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因公(工)外出期间患病,不能按时返回,可凭当地医院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按病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女员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病假3个月以上的不另给产假,病假3个月以内核给产假,产后继续休病假的,其产前产后合并计算病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婚假期间,直系亲属死亡,另给丧假3天,不再另给路途往返时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
第五章  考勤处罚及假期的薪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考勤处罚规定
当月无旷工及请假(公休假除外)情况者核发全勤奖,否则不予核发当月全勤奖,另外进行如下处罚:
1、当月迟到(早退)一次扣本人本月全勤奖50%,迟到(早退)两次者扣本人本月全部全勤奖。迟到(早退)三次及以上者,除扣发全勤奖外,每迟到(早退)一次扣罚100元。
2、当月累计旷工不超过1天(含1天)者,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当月旷工累计不超过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项;当月连续旷工达三天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达5天者,合同制员工待岗,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公假、年休假、丧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全部照发。
第二十六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按天数(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同)停发绩效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超过期限,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  病假
1、当月连续病假2天以内(含2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40%;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工资。
2、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当年累计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本企业连续工龄
不满2
2年不满4
4年不满6
6年不满8
8年及以上
发放比例(%)
%60%
%70%
%80%
%90%
%100%
计算公式:病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工作天数×病假工资比例(A%
整月病假工资=岗位工资×病假工资比例
计薪天数=365-104/12=21.75
日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从下月起停发薪资,改为按月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连续工龄
不满1国家法定节日
1年不满3
3年及3年以上
发放比例(%)
%40%
%50%
%60%
计算公式:疾病救济费=岗位工资×疾病救济费比例(B%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月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含3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扣发当年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条 员工请(休)假:1、具有OA权限的员工,从请假电子化流程中申请;2、没有OA权限的员工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逐级上报核批。
第三十一条 请(休)假期满复工时,逐级上报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请(休)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若因病或急事未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当日上班1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并于上班后第一天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及提交有效证明文字。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每月将员工请(休)假情况汇总表交与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统一扣费。
第七章 假期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行使假期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室经理、县(区)分公司经理的假期由公司管理层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知公司总经理;部门副经理、县(区)分公司副经理的假期由部门经理或县(区)分公司经理审批,并报知公司管理层分管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室员工、县(区)分公司员工的假期由部室经理、县(区)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期间,停发本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生活费自理。
第四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对各种假期有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