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 号】十政办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十堰市全面整顿和规范超贫磁矿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超贫磁铁矿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勘查、开发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超贫磁铁矿资源,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我市超贫磁铁矿开发健康有序发展,为实施“一城两带”发展战略提供资源和环境保障,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以整顿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以查处非法采矿、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果断地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和严厉打击,理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良好秩序,切实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安全隐患较多和破坏环境严重等问题,有力推进全市矿业结构和矿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超贫磁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增强超贫磁铁矿资源对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超贫磁铁矿勘查项目与开采矿山、采矿场和选矿厂。整顿的重点矿区及乡镇为:
  郧县:青山镇、杨溪镇、南化塘镇、白桑关镇、安阳镇、白浪镇;
  郧西县:香口乡、马鞍镇、观音镇、涧池乡、土门镇;
  竹山县:得胜镇、双台乡;
  房县:门古寺镇;
  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土关垭镇
  三、目标任务
  (一)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凡无证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一律予以关闭;
  2、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论处;
  3、凡持过期无效的勘查许可证、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以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均按无证开采论处;
  4、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矿、一矿多开或屡次越界开采、拒不退出越界范围的,一
律停产整顿;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及选矿厂,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6、不符合环保、水保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一律停产整顿;
  7、经查实存在圈而不探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注销探矿权。
  (二)整合超贫磁铁矿资源。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十堰市超贫磁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确定的调控指标和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违规建设的小矿山、小选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实现超贫磁铁矿资源勘查开发整装化、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山和选厂合理布局,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全面完成超贫磁铁矿采矿权有偿化处置,新立超贫磁铁矿探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禁止矿业权人擅自转让超贫磁铁矿矿业权。
  (四)规范超贫磁铁矿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超贫磁铁矿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矿山恢复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帐户;敦促探矿权人依法申请转办采矿许可证,规范开采,建立健全超贫磁铁矿“三率考核”指标监管体系。
  (五)理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体制。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涉及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发改委、监察、国土资源、公安、水利、林业、环保、安监、经信委、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构建依法管理、责权明晰、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管理机制。杜绝以权代法、以罚代管、以交费充抵行政许可等管理乱象。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超贫磁铁矿专项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对本辖区内的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活动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各有关县(市)组织开展“三查”活动,即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超贫铁矿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试验、加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贫磁铁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于5月20日前将“三查”结果和分类处理意见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挂牌督办重点区域、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和重大案件。对无证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行为,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凡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呈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贫磁铁矿、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越界开采超贫磁铁矿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拒不
退出越界范围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植被造成水土严重流失的矿山,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重点乡镇(矿区),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整治,加强法制宣传,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市整顿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到各县(市)检查督促超贫磁铁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按照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本地开展超贫磁铁矿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治理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自查,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向市政府申请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县(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改正。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市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十堰市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安监、公安、环保、经信、水利、林业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加。相关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辖区内铁矿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十堰旅游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有关县(市)政府要大力开展超贫磁铁矿专项治理整顿的舆论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的意识,取得广大干部众的支持与配合。
  (三)分工协作,强化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的整治和监管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负责清理排查和分类统计各类整治对象,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法从严查处无证开采、越权开采等重点案件;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要对矿山企业建设立项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把关;监察部门要重点对矿业权审批情况进行督察,纠正越权和违规审批行为,查处执法不力、执法违法行为;环保、水利、林业、安监等部门要负责全程监管矿山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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