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处理及风险防范
总公司与分公司账务处理
  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且单独办理税务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登记.那分公司就有独立的帐。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帐就是各自独立核算的。各交各的税。等于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那所有业务都要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分公司也不会有自己的利润和所得税。分公司的账只是用于内部管理之用,并非正式的会计记录.税务局查账也只去总公司。
  总公司自己财务账不用体现分公司的业务,否则就重复计算。但是整个集团合并报表要反映集团内所有公司的业务,包括所得税。但合并报表只是用于内部管理和上市公司公布只用。举例:总公司缴纳100万所得税,分公司缴纳20万。各自在自己的账上体现.就好象是两个独立公司一样.只是在集团合并报表上体现集团所得税120万。
  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在同一城市吗?如果是的话,分支机构不用做什么账务处理呀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就行了.
  如果不是同一城市,那么分支机构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总机构先在其当地税局定出分配比例然后交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备案按其分配表交缴税金.
  会计分录如常:
  借: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不用理会所得税金额与利润不匹配。
  怎么进行分公司财务核算
  1、对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实体,没有注册资本,从总分公司会计业务实质上来理解,相当于是总公司投出一块营运资金由分公司来经营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项经营业务就等于是
总公司的会计业务,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通过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分别形成不同形式的资产、收入、成本及费用,当期产生的利润相当于增加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而当期产生的亏损相当于抵减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应收款.
  2、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的,总公司如何选择?税务上如何处理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在具体的税务申报上,对于地税、国税的申报,只是在所得税方面有差异,后者可以在总部交,其他的应该没有多大差异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
  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如何规避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设立分公司有可能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实践经验,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规范经营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有可能给总公司造成风险和损失。
  (合同管理风险
  1、合同签署的风险。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
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
  2、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由于许多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签署合同后,通常还继续负责合同的履行,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实际工作者能够,也存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时,没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约的监督工作,引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风险.
  (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风险有:
  1、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
承担,总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效果上说,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责任,最终均由总公司承担损失和责任。
  其他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
  二、如何规避分公司设立的风险?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
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