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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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7.27
∙【分 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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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15-07-27
7月17日,开豪车、住豪宅,还投1.2亿巨资开办公司的熊军(化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省高院昨(23)日发布了我省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案例也被纳入其中。
这10个案例,从案件类型上来看:3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件被处高额,1件司法拘留,1件被处刑事拘留,1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1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省高院综合处处长王用才介绍,从犯罪情节来看,典型案例中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目的是提醒大家,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行为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王用才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1 低价转移财产被判8个月
2012年9月,邓某饲养的犬只将9岁的小亮咬伤,蓬溪县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小亮各项损失12.9万元。判决生效后,邓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亮的母亲到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发现,邓某夫妇已不知去向,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价(77.39平方米的住房卖价12.6万元、40.98平方米的住房卖价4万元)转到其妻弟、名下,导致邓某在蓬溪境内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亮一家迟迟得不到赔偿。
邓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蓬溪县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蓬溪县公安局侦办。不久,邓某在宜宾被缉捕归案。邓某家人在邓某被捕后,为减轻刑事处罚,其家人主动到蓬溪法院要求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小亮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9万元。最终,邓某被蓬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2 用查封房产抵押贷款被抓现行
向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江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偿还向某某人民币25万元。开江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对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不予理睬,并躲避和逃避执行,开江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刘某某的房产,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今年2月26日,刘某某用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到开江县某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一边稳住刘某某一边报警。开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与开江县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将刘某某当场抓获。
开江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开江县法院也已将查封的刘某房产移送评估、拍卖。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案例3 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被罚3千
2012年6月14日,峨边县法院依法现场查封峨边某碳化硅有限公司内的碳化硅,查封期限
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3日,并依法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被告人之夫)。
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公司内碳化硅已被法院查封,仍然雇人擅自转移并变卖了其中的碳化硅28.2吨,获款16.24万元。峨边法院得知被告人非法处置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遂依法要求郭某某限期将货款交回,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直至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郭某某才于2014年1月24日将货款人民币16.24万元存入峨边法院案款账户。
峨边法院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被处置财产价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郭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高额 、司法拘留
案例4 房产公司拒执被罚90万
2013年9月,南充中院对陈某、吴某诉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吴某还拆迁安置住房三
套并支付住房经济损失2.75万元。判决生效后,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陈某、吴某遂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部县法院依法向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但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不予履行,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规避执行。为此,南部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万元,督促其履行义务。
案例5 擅撕执行封条法院罚他一万
2011年,冯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用于周转,并用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永丰结的门面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促冯某还款均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偿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王某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嘉陵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冯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抵押给王某的门面,遂于2015年3月26日对该门面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法院的执行封
条。4月1日,案外人钟某故意将法院张贴的执行封条撕毁,破坏现场。嘉陵区法院立即将钟某拘传至法院,依法对其1万元。
案例6 拖欠工程款公司个人都受罚
2005年6月9日,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冯某某工程款及其他款项,被冯某某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由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冯某某工程款及其他款项72.57万元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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