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转让协议
个人财产转让协议6篇
个人财产转让协议1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拥有厂房,设备,车辆等财产(具体以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海正所评[20_]1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财产为准)。
2、因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无力在承诺还款保证期内归还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上述财产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上述财产已于20_年8月11日作为抵押品质押给了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归还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
三、付款方式: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由甲方作为担保人)转作为乙方支付受让款。
四、由于上述财产未办理权属证,现阶段甲方已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权并已正式立案,因此上述财产未能即时向乙方交割。为确保乙方利益不会应该确权诉讼而受到伤害,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承诺:
1、因甲方就上述财产之权属诉讼正在进行阶段,暂时无法知道何时有结果。故在这段时间内甲方代理人继续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并完成整个司法程序,甲、乙双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时为止。
过户费用2、如甲方的确权诉讼最终不能胜诉导致甲方根本无权将上述财产转让给乙方时,甲方代理人将无条件归还向乙方所借款项。甲方继续承担作为担保人的责任直至甲方代理人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为止。
3、当甲方的确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同意上述财产权经法院判决并成立后,甲方有权作下列选择(唯任何一种选择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1、甲方可以出让原价向乙方回赎,还清甲方代理人向乙方所借款项及所有应付利息。
2、甲方可自行寻买家出售上述财产。所得款项由乙方收取,乙方在扣取应收甲方代理人借款和利息后将多余部份归还甲方。
3、甲方可以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上述财产。所得款项由乙方收取,乙方在扣取应收甲方代理人借款和利息后将多余部份归还甲方。
六、甲方同意:如甲方在确权诉讼判决并成立后,对如何处置上述产权不作任何选择时愿无条件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和承担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按甲方于20_年10月6日向乙方出具的“产权抵押确认书”相关条款任意处置上述产权,并可以因所得款项不足于抵扣借款和利息而向甲方代理人追讨缺额部份,甲方愿无条件承担缺额部份的补偿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盖手印):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个人财产转让协议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坐落于宜良县匡远镇起春路(在建的宜良监狱小区)一套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个人选房和购房的机会转让给受让方购买使用。
二、转让费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由受让方于签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三、该房(带有车位一个)建筑面积100m?—140m?之间,该房的所有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付给开发商。
四、房屋产权可以过户时转让方必须在受让方提出过户要求一个月内协助受让方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受让方名下,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因该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按单位要求一定时期内产权人可能无法变更,房屋建成后由受让方占有使用,房屋产权手续交付当日转让方应将手续交受让方持有,转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无权干预受让方享有该套房屋(车位)的所有权,转让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六、如在交购房款时,受让方需贷款,转让方应以其名义帮助向银行按揭贷款,由受让方按时赔还。
七、因该房屋现处于认购期,如到产权登记时房屋(车位)所有权证可以直接办理在受让方名下的,转让方应协助办理。
八、针对该房以后单位如有补贴,且单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如最终该房房价不超过人民币2400元/m?,则该补贴归转让方所有,如补贴后最终房价超过人民币2400/m?,则由转让方将该补贴交受让方用于冲抵超过部分,直到最终房价低于人民币2400/m?,冲抵金额以补贴总额为限;如单位不以现金方式补给转让方,而是按补贴数额直接降低房价,则受让方不再给付转让方该补贴。
九、如因任何不可知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建成交付,转让方应在一个月内退还受让方转让费和已支付的购房款(含购房认购金)。
十、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车位)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须上述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财产转让协议3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精神,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原南昌市东湖区天鼎喷绘中心门市部、制作部临街商业店铺的使用权转让及其内部所属的全部制作工具和设备所有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座落于本市广场北路23号的门市部商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和北京西路 号(广电旅行社内)的制作部商铺,系甲方拥有占有和使用权的个人承租财产,甲方自愿将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的占有和使用权及门市部、制作部内部财产含喷绘机两台、新旧微机共九台、冷裱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割字机一台、铝合金楼梯两部、手电钻一台、配套桌椅若干的所有权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款乙方于20_年1月2日一次性现金交付给甲方。
二、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及其上述内部财产,甲方于20_年1月1日向乙方交付,转让占有给乙方,待乙方向甲方全部履行完毕支付转让款义务后,该整体转让的财产(含不动产使用权、动产所有权)权利即转移至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证20_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原南昌市东湖区天鼎喷绘中心的所有债务与乙
方无关,如发生此种债务纠纷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保证20_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有关该喷绘中心的所有债务与甲方无关,此种债务纠纷及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保证采取切实措施为乙方办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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