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良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孝良;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朱孝良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孝良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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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小雅
快递怎么开代理点【代理律所】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孝良
【被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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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农业农村厅对上诉人提出的“公开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二级维修点技术合格证的,2010年、2011年申报的‘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成功多少个的信息”的
申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并向盱眙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作出14号答复,告知上诉人2010年盱眙县成功申报农机维修服务站(点)建设项目1个,项目主体为盱眙县苏欣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盱眙县未申报农机维修服务站(点)建设项目;并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随14号答复一并寄送上诉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原审中主张其曾向省农业农村厅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除14号答复所涉政府信息外,还要求公开“2008年至2018年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综合二级维修点,盱眙得到省政府‘以奖代补’10元专项补助金成功多少个的信息”,但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EMS快递单与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EMS快递单的单号及内容一致,载明单号为1061150257432,总件数“1”,内件品名“信息公开”。上诉人主张其曾向省农业农村厅邮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下达2010年
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均明确,农机维修服务站(点)的建设补助金以农机维修站(点)建设项目进行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已在14号答复中向上诉人公开了2010年、2011年申报成功的信息,故上诉人主张14号答复中的建设项目信息与其申请公开的取得“以奖代补”相关信息不对应,亦不能成立。 省政府在受理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180号复议决定维持省农业农村厅作出的14号答复,并依法送达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不服省农业农村厅作出的14号答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180号复议决定后,上诉人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审理范围为省农业农村厅作出的14号答复及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18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诉人要求省政府主动公开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级维修点2008年至2018年获得省政府“以奖代补”10元专项补助多少个的信息,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朱孝良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孝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2:20: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朱孝良于2020年5月6日向省农业农村厅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是维修点负责人,请求公开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二级维修点技术合格证的,2010年、2011年申报的‘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成功多少个的信息。”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后,于2020年6月3日作出苏农依复〔2020〕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4号答复),告知朱孝良:“经检索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财农〔2010〕149号、苏农机计〔2010〕25号)第4—5页明确,‘计划扶持15个农机维修服务站(点)……由各省辖市推荐1—2个点并通过所在县申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财农〔2011〕54号、苏农机计〔2011〕10号)第4页明确,‘扶持20个农机维修示范站(点)……由各省辖市推荐1—2个站(点)并通过所在县申报’。同时,经与盱眙县农业农村局确认,2010年盱眙县成功申报农机维修服务站(点)建设项目1个,项目主体为盱
眙县苏欣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盱眙县未申报农机维修服务站(点)建设项目。现将上述两个通知文件的复印件随本答复书一并寄送,供您查阅。”朱孝良不服,于2020年6月8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收到后,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补正通知》。经朱孝良补正,省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向朱孝良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省农业农村厅作出《提出说明通知书》。2020年7月8日,省农业农村厅向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提出说明书》。2020年8月14日,省政府作出[2020]苏行复第18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80号复议决定)并于当日向朱孝良邮寄送达。朱孝良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80号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省农业农村厅公开“盱眙县2008年至2018年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级维修点,盱眙得到省政府‘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多少个信息”。原审庭审中,朱孝良表示对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履行的行政程序无异议。 原审另查明,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0〕227号、苏农机计〔2010〕31号)所附“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明细表”中,“市、县别”:盱眙县;项目名称:农机安全与服务保障建设(维修);主要建设内容:添置农机维修设备,建成二级农机维修点的;项目承担单位:盱眙县苏欣农机有限公司。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下达2
011年度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1〕124号、苏农机计〔2011〕14号)所附材料中,盱眙县当年没有农业机械二级维修站点的补助。 原审还查明,朱孝良向省农业农村厅邮寄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的EMS快递单号为10xxx57432,该邮政快递单上总件数填写的是“1”,内件品名为“信息公开”。朱孝良称其向省农业农村厅同时邮寄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一份内容为:申请公开“2008年至2018年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二级的,盱眙县申报获得省财政‘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成功多少个的信息”。但是,朱孝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将该申请表一并邮寄给省农业农村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于行政机关收到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朱孝良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公开盱眙县取得农业机械二级维修点技术合格证的,2010年、2011年申报的‘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成功多少个的信息”。省农业
农村厅经检索、核实后,向其作出14号答复,告知其查询结果并将相关通知文件及答复书一并寄送朱孝良,供其查阅。省农业农村厅针对朱孝良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其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程序亦无不当。朱孝良称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提供的EMS快递单号与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单号一致,邮单总件数为1件。因此,在省农业农村厅否认收到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情况下,朱孝良要求判令省农业农村厅向其公开“盱眙县2008年至2018年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级维修点,盱眙得到省政府‘以奖代补’10万元专项补助金多少个信息”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朱孝良提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为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级维修点“以奖代补”的信息,而非农业机械维修项目“以奖代补”的信息,进而认为14号答复与其申请内容不吻合。经查,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10年、2011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相关文件中,“农机维修服务站(点)”的建设补助金的申报,系以农机维修站(点)项目进行申报。朱孝良的该项观点,系其对相关文件误解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省政府具有对省农业农村厅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
复议的法定职权。省政府收到朱孝良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受理、通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朱孝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孝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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