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住宿学生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寝室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寝室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公寓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褥子、吹风机、电熨板、卷发棒、电热宝、热的快、插电式饮水设备、电风扇、电炉子、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变压插排等违禁电器。学校学工部教师、公寓管理人员(含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有权没收违禁物品。在寝室内只可使用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宝、电须刀、充电台灯等常用小功率电器。
第五条 床边的固定式墙体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排,严禁多个互接,严禁在床上拉电线。移动式插排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寝室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闭电源,各种用电、充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与插排分离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九条 公寓内发热发光电源严禁覆盖装饰。
第十条 违反第四、第六条规定,违禁电器予以收缴、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第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若同一寝室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本规定的,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违禁电器的,取消该寝室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学生寝室的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充电宝充不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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