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一起非法生产保健食品处罚案评析
【案情简介】2001年3月9日下午2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望迅速查处。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2000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排名8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了取缔、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厂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生产保健
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综合以上情况,给予了取缔、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本案处罚较为轻缓,可考虑没收违法所得。
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作者通过对一起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有效的、规范地处理食物中毒和行政应诉。
关键词:食物中毒 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2005年12月29日,北京市XX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北京XX学院实施了行政处罚,北京XX学院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维持了北京市XX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例介绍
2005年10月11日20时53分,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到XX医院报告,称有数十名山东XX旅游团来京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报后,派监督员对提供该旅游团用餐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同时,经对该团102名游客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判定此次山东XX旅游团66名游客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是由于食用了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致病菌为副溶血弧菌和奇异变形杆,中毒餐次为2005年10月11日早餐,中毒食品不详。因此,北京市XX区卫生局对北京旅行社排行榜XX经历只有自己懂的句子学院因其经营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造成食物中毒等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争议要点
北京市XX区卫生局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天向北京XX学院进行了送达。北京XX学院不服,于2006年1月13日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4日、4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于同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童装名牌(一)本案争议要点
1. 原告北京XX周姓男孩名字大全学院称其不是造成食物中毒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告认为被告认定的北京XX学院为被处罚主体是错误的,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XX学院大厦与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经理陈X签订的该大厦餐厅租赁合同,以此来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与北京XX学院无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陈X。
2.原告认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告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听证,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
(二)北京市XX区卫生局的应诉
1.北京市XX区卫生局答辩认为2005年10月11日接到医院举报后, 立即对给山东XX旅游团供餐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事实。10月31日,原告委托其一名党委常委及办公室副主任吴X到被告处接受调查。随后,在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吴X代表原告始终承认原告作为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造成食物中毒等违法行为,接受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且原告于2006年1月12日将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全部缴纳。
由于原告提出的证据——租赁协议,系其在被告调查该案时未提供的证据,法院准许被告进行补充调查相应的证据并开庭质证,被告进行了补充调查,由工商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提供证明,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公安部门提供证明,证明“北京XX学院大厦”的公章未进行备案,说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不具备与任何人签订租赁协议的能力;经现场拍照,证明在北京XX学院大厦建筑外立面上有明显的北京XX学院标志;对该学院网站登出的的有关说明北京XX学院大厦与北京XX学院存在着隶属关系的资料进行了公证,保全了证据,以上证据均说明北京XX学院就是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经营者,而不是陈X。原告对被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2.被告在处罚过程中,于2005年11月11日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由原告的受委托人吴X签收。12月5日,被告对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受委托人吴X签收,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12月29日,被告对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受委托人吴X签收。
(三)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其针对责任单位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符合《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故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三、讨论
作者作为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参加了从食物中毒接报、调查处理、应诉的全过程。评析本案,有胜诉的成功经验,也有值得思考和今后工作中借鉴之处。
(一)成功经验
1.违法事实认定正确。现场检查事实清楚、食物中毒认定科学准确、文书书写规范,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为胜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北京XX学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了合法的行政处罚。
3. 北京市XX区卫生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先后对北京XX学院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诉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4.证据充分、主体认定正确。证据包括送达回执、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北京市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关于北京XX学院大厦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报告、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吴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补充调查时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据保全的网络资料、现场所拍照片等。
法院认为北京市XX区卫生局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为本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思考
1.案件调查应当全面、细致,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应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在调查中能够证明案件起初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应该作为证据进行收集。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原告一直承认其是造成食物中毒的北京XX学院大厦餐厅的所有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告应要求其提供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房屋使用证明等证据,让每一个确定的违法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而不单是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上的口头承认,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flash动画制作学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1]这样被告就可以避免再进行补充调查了。
2.明确职责,增加大要案处理的投入。在本案涉及上百人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过程中,仅投入了几名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不仅负责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撰写食物中毒报告及分析,还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调查、依法查处,监督员不仅是行政执法者,又是技术
专家,复杂交叉的工作程序,不明确的职责,影响这起食物中毒案件深入细致的调查,笔者建议在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涉及发病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成立调查处理专案组,既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人员,又有卫生执法人员,分工合作各尽其职,对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加强大要案件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某食品厂诉卫生监督机构处罚不当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10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食品卫生监督员一行6人到成都市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使用的辅料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遂决定查封原料库房和成品包装车间并暂扣卫生许可证。采取以上措施后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告知诉权。1996年1月24日,食品厂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至月底,原告又撤回复议申请。1996年3月8日,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解除了对原告原料库房和包装车间的查封,并于3月13日发还卫生许可证。1996年6月5日,食品厂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锦江区卫生局纠正1996年1月10日所作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996年1月10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食品卫生监督员一行6人到成都市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使用的辅料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遂决定查封原料库房和成品包装车间并暂扣卫生许可证。采取以上措施后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告知诉权。1996年1月24日,食品厂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至月底,原告又撤回复议申请。1996年3月8日,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解除了对原告原料库房和包装车间的查封,并于3月13日发还卫生许可证。1996年6月5日,食品厂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锦江区卫生局纠正1996年1月10日所作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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