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二〇一七年八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制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本科生凡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的、已经转过专业的、从其他学校转入复旦大学的、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均不能申请转专业。
学校在招生时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及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每年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
大学转专业第五条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及院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以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六条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并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七条院系应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
生的咨询。
第八条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转专业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转专业考核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条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经审核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各接受院系。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报告相应院系并获得批准。
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十三条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院系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到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院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及
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确因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所在院系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经相关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换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全日制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入任何专业,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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