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允许转专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参加创新班、卓越班、实验班、大类分流等教学改革选拔的学生不计入转专业次数。
第六条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建筑城规学院、博雅学院转专业时间为秋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部处、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核学院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自行确定,但其成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须有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参与。
第九条接收学院拟接收名额应结合学院师资和教学条件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一年级学生总人数的8%。
第十条转出学院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重点考核学生专业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
第三章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四)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五)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六)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的(含退役复学和创业复学的学生);
(三)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因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原就读专业与国(境)外大学专业在同一学科大类而具体专业不符的学生;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等);
(二)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生学生(外语保送生、一级运动员等);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四)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招生为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艺术类、体育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大学转专业(四)自主招生转专业,在自主招生大类转专业。
第十七条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八条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额,按规定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收学生名额、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投拆电话和邮箱。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汇总学院接收转专业名额、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由本人提出。需在教学网上提交申请书,并将纸质的《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成绩单及其他支撑材料)交到拟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拟转入学院对拟转专业的学生进行选拔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有异议的,由教务处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
进行学籍异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到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进行报到、学分认证,需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学习。
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可作为任意选修课程学分记载,该类课程学分不计入毕业审查学分。
第二十八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三十条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同时书面报重庆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确需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可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高考成绩、学业年限等情况,确定是否转专业。
(一)此类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二)该类学生高考分数一般应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当地高考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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