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僵尸世界大战 票房廖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总结结尾范文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0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姜达;杨应华 
【当事人】廖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姜达杨应华 
【当事人-个人】廖建清姜达杨应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立彭云松何帅 
【代理律所】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廖建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姜达;杨应华  牛的成语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人保长沙分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二、一审未准予廖建清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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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饭堂管理规定【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人保长沙分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
内免责;二、一审未准予廖建清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恰当。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关于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同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廖建清与人保长沙市分公司之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已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现廖建清签字确认人保长沙市分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其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且在事发时承保车辆并未年检,故人保财险
长沙分公司主张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免责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其鉴定意见,是在分析杨应华病例资料以及对其本人进行检验的基础上得出,该鉴定结论真实有据。廖建清虽在一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原鉴定结论,故一审不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准许。  关于焦点三,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杨应华九级伤残,使其承受较严重精神损害,杨应华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综合杨应华的伤情、伤残等级和精神损害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廖建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廖建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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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10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立,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某某。广东限电令新规定2021最新消息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建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市分公司)、姜达、杨应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廖建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查明事实后,改判廖建清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人保长沙市分公司、姜达、杨应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廖建清因驾驶不当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人保长沙市分公司承担。因为廖建清的车辆发生事故并非因为车辆性能不合格所造成的,而是因为双方车辆使用者的因素导致的,依据交通法规由姜达承担全责,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
据《保险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是行政行为。投保人并未因机动车未年检而受到行政处罚,并无过错。廖建清在保单上的签字并不能说明人保长沙市分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事实上人保长沙市分公司从未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未提供廖建清面签的影像记录。而且该商业险的免责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人保长沙市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保长沙市分公司不应当在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免责。2、廖建清不服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2019)临鉴字第1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2.4条的规定,面部瘢痕的宽度要达到0.2CM以上,才能构成九级伤残,而根据医院相关检验资料并不能证明宽度达到了0.2CM,没有严格依法作出鉴定结论,请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一审法院认定廖建清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过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明显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导致人身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杨应华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需要赡养和扶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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