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若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若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60号 
么组词>浅蓝配什么颜【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心斌杨莹朱作平  农业银行余额查询
【审理法官】吴心斌杨莹朱作平 
【文书类型】租房换锁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若琳;蓝彩霞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若琳蓝彩霞 
【当事人-个人】陈若琳蓝彩霞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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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手机充不进去电是怎么回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陈若琳;蓝彩霞 
【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数额是否适当;二、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三、陈若琳因投保团体意外险而获得的理赔款是否应当在本案赔偿款项中扣除;四、一审认定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陈若琳因涉案交通事故住院25天,住院期间雇佣护工,且医嘱建议出院需全休3个月,留陪1人,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按25天计算伙食补助费,并根据陈若琳实际支出的护理费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参照2018年年度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计算出院后的护理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将“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作为免责情形,但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和蓝彩霞对此处“检验”是否应仅指与安全相关的实质性安全技术检验存在不同理解。虽然蓝彩霞在投保人声明中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已经明确向蓝彩霞告知“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未年检的情况。其次,机动车行驶证年审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措施,未按期年审并不等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免检制度。对注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
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涉案车辆于2014年4月注册登记,故根据上述规定,该车尚在免检期内,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以上述免赔条款作为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蓝若琳因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区鸿信达电子商行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而获得的理赔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主张应在本案中就相应数额进行扣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计入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分项并无不当,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计入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中,一审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并计入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分项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已向陈若琳赔付医疗费19000元,则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已用尽。经核算,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若琳32806元(9000元+1000元+22806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险限额的医疗费分项68770.98元(75770.98元-10000元+2500元+500元),结合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应由陈若琳自行承担41262.59元(68770.98元×60%),由蓝彩霞承担27508.39元(68770.98元×40%)。又因蓝彩霞已为陈若琳垫付医疗费8000元,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已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9000元,故平
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陈若琳10508.39元(27508.39元-8000元-9000元)。    综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处理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陈若琳32806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被上诉人陈若琳10508.3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陈若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1元(陈若琳已预交),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人民币336元,陈若琳负担1075元;鉴定费996元(已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预交),由陈若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450元,由陈若琳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25:01 
【一审法院查明】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陈若琳承担。    综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处理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若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3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若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蓝彩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若琳、原审被告蓝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陈若琳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若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彩霞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陈若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彩霞、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1.连带赔偿陈若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费等损失共计18211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优先赔付);2.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蓝彩霞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若琳35806元;二、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陈若琳9308.4元;三、驳回陈若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11元(已由陈若琳预交),由陈若琳负担1062元,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349元;鉴定费996元(已由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预交),由陈若琳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数额是否适当;二、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三、陈若琳因投保团体意外险而获得的理赔款是否应当在本案赔偿款项中扣除;四、一审认定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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