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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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形容老师的诗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波涛汹涌的意思被告:****************,住所地*********××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与****************(以下简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害****ZL2***********.2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2.判令****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3.判令****赔偿****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赔偿****维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和理由:****自主研发了轻型装备箱,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取得专利号为ZL2***********.2、名称为“轻型装备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未经****同意,自行生产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在淘宝网以企业店铺的形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从未出示过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知晓侵犯其涉案专利;(二)****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存在明显**;(三)****共销售两笔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一笔是由****公证购买,两笔总零售价3219元,并无大量销售;(四)****生产所用模具是通用模具,不是专属模具,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ZL2***********.2专利授权文本,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证据2.专利登记簿**,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拟证明专利权稳定性高。
第二组证据:证据4.***********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第三组证据:证据7.维权律师费票据,拟证明维权成本20000元。证据8.公证费发票,拟证明维权成本874元,合理支出300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有异议,被告****不知道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不侵权。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有异议。证据5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证据6被告****已于*********17:15分删除该文章,虽然发布主体是被告****,仅是利用展示,现场并无销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是原告****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的认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至第三组证据均出示原件或***,且在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交易**,拟证明被告****只销售两笔装备箱,其中一笔是2339元,另一笔是本案证据保全的装备箱880元。淘宝网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已经下线。
证据2.删除**,拟证明被告****已经主动整改,无主动侵权过错,原告****要求巨额赔偿无**与法律依据。
证据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图示,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符合交易常态。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系事后删除,与是否侵权没有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对比时统一发表意见。
**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因被诉侵权产品保全公证时,淘宝网店铺的销售页面显示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1,结合被告****提交的交易**共2笔,足以形成对应关系,在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诺贝尔为什么没有数学奖根据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
买房的注意事项
涉案专利名称为“轻型装备箱”,专利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专利号为ZL2***********.2,专利权人是本案原告****,涉案专利目前有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轻型装备箱;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盛放装备;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或照片:立体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调取通过用户名“llwjsfcls@zhongzt”登录实时保存证网站存证取得的证据文件,并对调取证据过程以及对邮寄至该
公证处的包裹和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专用电脑新建文件夹用于存放收货过程和下载实时保取证过程取得的**,整个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公证处于*********3日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淘宝网,在“固特自驾露营装备”店铺内展示有被诉侵权商品,并有“全新**轻型装备箱震撼发售”文字表述。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路××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房车营地装备制造等”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一一对应。店铺销售的“固特车载装备箱户外储物箱高档礼品包装盒防水收纳多功能便携铝箱”商品链接页面显示:价格880-2599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1,库存109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下单购买“固特车载装备箱户外储物箱高档礼品包装盒防水收纳多功能便携铝箱”商品一件,颜分类:玄武银40L,支付880元。订单编号:23***********××××,****:*********××路××号房车***139××××****,运单号码:×××35,物流公司:德邦快递。********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德邦快递,运单号码:×××35,上述信息与淘宝网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物流公司和运单号码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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