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有功和无功
“功率三角形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是表示视在功率S、有功功率P和无功功率Q三者在数值上的关系,见右图。
其中φ是u(t)与i(t)的相位差, 也称功率因数角。
其中φ是u(t)与i(t)的相位差, 也称功率因数角。
由功率三角形可得
P=Scosφ
Q=Ssinφ=Ptgφ
对于三相电路
P= Ui cosφ
Q= Ui sinφ S=√3 UI=√P2+Q2
P=Scosφ
Q=Ssinφ=Ptgφ
对于三相电路
P= Ui cosφ
Q= Ui sinφ S=√3 UI=√P2+Q2
二、功率因数电气规定
功率因数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就会惩罚。如果功率因数高出合同规定的标准就会奖励。也就是所谓的省钱。
公式:功率因数(cosΦ)=
即:cosΦ=本月的总有功电量÷
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凡是功率因数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用户,供电部门对其加收一部分电
费——力率调整电费;如果功率因数超过上述规定的用户,供电部门会对其减收一部分电费——奖励电费。具体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高压计量的用户:力率电费=(电度电费+基本电费)×比例
奖励电费=(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奖励比例
低压计量的用户: 力率电费=电度电费×比例
奖励电费=电度电费×奖励比例
电度电费是指动动力电费,不包括照明电费,照明不参与力率考核。
高压计量的用户当变压器的容量超过315KVA时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是按变压器容量来收取的。由此可见,《力率电费调整办法》是用电管理部门督促电力用户做好无功补偿的促进手段,做好无功补偿工作对供、用电双方都有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力率调整电费办法(水利电力部文件 国家物价局)
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1983年12月2日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电用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二、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三、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尝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备,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表格在后面:
表一 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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